青岛市税务局局长信箱: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日期:2018.12.25
来源:青岛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法人企业(A公司),作为合伙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有限合伙企业(B企业),并由B企业投资成立了房地产公司(居民企业C公司)。C公司盈利后,向有限合伙B企业分配税后利润1亿元,有限合伙B企业就该1亿元税后利润再向包括A公司在内的合伙人进行分配,其中A公司分得5000万元。
请问A公司收到该5000万元,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抑或是需要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恳请解答
答: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