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增值税买入价问题的请示
日期:2018.12.6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请示事项如下:
1.该条款中“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和条件是什么?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
2.上市公司多次停牌,以哪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增值税买入价?是否以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前(即上会前)停牌为准?(据了解,总局货劳司口头答复以上会前停牌的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青岛市如何执行该项政策?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形成的限售股,需要按照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管理,是否可以适用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答:1.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请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的规定执行。
2.上市公司发生多次重大资产重组或发生多次停盘的,以最后一次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限售股的买入价以实际买入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