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4个提案的回复
时间: 2019-06-1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78号提案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研究制定我市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我市无研究制定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权。
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执行,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2、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律师事务所参照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执行,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人纳税人,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办案费用,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等文件之规定依法税前扣除。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51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文件依据
我市税务部门在办理特殊情形下不动产销售涉税事宜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的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并不矛盾。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公布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由于新机构成立,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制定的《关于特殊情形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涉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3〕130号)已不再执行。
二、关于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通过纳税人学堂、12366热线、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税企连线等方式,开展不间断税收政策辅导,把税收政策送进千家万户。2018年以来,联合青岛市中小企业局、商务局、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15期分行业、分类别的政策培训,共培训4万多户重点纳税人。2019年以来,根据国家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等部署要求,我局制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青税发〔2019〕10号),要求建立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以及微信、微博、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市局及各区市局举行了税法宣传进校园、走村、入企、进社区等活动,并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推出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方面的宣传图文稿件,以广播电视节目、报纸稿件、公众号推文、H5、小视频、快闪等多种形式呈现,形成内外网站齐发力、多种渠道适应大众传播的宣传模式。在减税降费工作中,制作扫码明白纸,以漫画问答形式推广《春风悦动,税月同行——减税降费政策解读篇》,开设减税降费“局长讲堂”,制作短小视频课件纳入“税前十分钟”课程,在办税服务厅等候区循环播放培训视频。累计举办实体纳税人学堂培训332场,培训纳税人14.96万户次,受到纳税人的好评。
三、关于完善备案制度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事后管理制度,不存在纳税申报的“备案审核反馈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明确要求“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对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要做好风险提示提醒,促进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如果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有疑问或者把握不准,可主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性,减少纳税风险。
四、关于税收缓交政策扶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我局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4、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查验股权交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近年来,青岛市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改进股权变更的个人所得税监管,精简办税资料,方便纳税人,目前对95%以上的股权变更事项已实现一次性办结。
二、关于优化执法方式、简化股权变更流程问题
为简化股权变更流程,2018年12月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同时废止《关于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4〕7号),要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简化变更办理流程,对法人股权转让取消了税源监控登记程序;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2019年3月,青岛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三抓三求”工程 深入推进减税降费工作的若干意见》(青税发〔2019〕32号),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自然人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申报办理流程。同时,建立股权变更全程网上办理机制,股权变更价格事先核实改为事后风险管理,依法优化个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环境。
您提到的《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青财源〔2012〕2号)已经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也已列入废止计划。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