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81号
2019.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有广辽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N36RR9H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八路10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21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21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8年5月7日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八路10号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王鹏飞,电话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8月20日走逃。
(二)你单位2018年5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于2018年5月16日集中顶额开具给天津丰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腾威格商贸有限公司2家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488805.55元,税额合计398208.80元,价税合计2887014.35元,货物品名为废铜。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未纳税申报。
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确认,你单位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三)你单位未报送《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银行账户信息为空。
(四)经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八路10号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未报送财务报表,经判定你单位无经营能力。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未报送《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银行账户信息。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该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该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5月对外开具给天津丰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腾威格商贸有限公司2家单位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88805.55元,虚开税额398208.8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