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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收取跨境电商代理费是否免增值税

09-29 跨境服务 我要评论

青岛市税务局:收取跨境电商代理费是否免增值税

日期:2019-03-06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问:根据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我司为跨境零售进口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做境内代理人,给境外企业在境内做代理服务,代理费必须通过境外收汇吗?可否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境内销售货款中直接收取代理费?

答:经与咨询人电话沟通核实问题如下:跨境电商的境内代理人,收取境外支付的代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果从境内收取代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第六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代理企业从境内取得该项业务的代理费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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