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1-08-27 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青岛**咨询有限责任公司(9137**339N):
事由:你公司将位于市南区澳门路**户123.5平方米房产销售给孟**,收取房款370500元(有收据无发票)。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 1、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将收取以上房款需缴纳的税款缴纳入库。2、你公司如就以上房款已缴纳相关税费,请将缴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我局。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