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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采矿公司少计收人多转成本偷税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采矿公司少计收人多转成本偷税案

日期:2019-03-29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基本案情:经查,涉案企业2006年非应税项目抵扣税款、低价销售矿石,造成少缴增值税447,760.07元,少缴所得税80,765.05元;2007年该企业低价销售矿石、消耗材料未按规定方法计算结转成本、未竣工不动产维修费用未作资本化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10,376,637.7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8,596,727.44元。其中:偷税950,457.19元,罚款475,228.61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按照某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任务安排,第三稽查局于2008年7月-2009年9月,对某采矿公司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实施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采矿公司2004年10月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铁矿石采选,股份制企业。

  2.申报纳税情况

  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65,991万元,计提销项税9,596万元,进项税6,167万元,已缴增值税3,046万元,增值税税负为4.62%,实现利润1,74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808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l,587万元。

  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28,929元,计提销项税16,819万元,进项税9,612万元,已缴增值税7,738万元,增值税税负为6%,实现利润5,08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713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45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进户之前,检查人员认真审阅了企业纳税资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方法备案情况、关联企业情况,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稽查预案。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审核分析了该企业两个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针对预案所列疑点采用实地查验、单项业务抽查、主要指标分析核对等方法实施了有效检查。

  (一)实地观察,对照账簿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很重视厂容、厂貌建设,于是对照检查了厂区绿化、厂房及移动线路改造、厂区道路铺设等方面的账载情况,审核其业务处理是否正确。结果发现该企业2006年购买树苗用于厂区场地绿化,抵扣进项税43,062.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条规定,应转出进项税43,062.89 元;2006年厂房及移动线路改造、厂区道路铺设竣工前的费用l,178,960.64元,未作资本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五条的规定,上述维修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9,057.01元。

  (二)审阅账表,核查账载实物

  检查人员审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费明细账发现,2006年度某采矿公司由其母公司调入旧设备,发生维修费2,193,415.50元,抵扣进项税372,880.64 元,而固定资产账面却未做调入处理。通过实物核查确认,该批旧设备后来又被其母公司调回,造成企业多列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并抵扣进项税。虽然企业已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间将修理费作调整处理,但增值税进项税未作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项税应转出372,880.64元。

  (三)抽查单项业务,验证核算方法

  为了审核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的运用情况,检查人员采取了单项业务抽查的办法进行验证。结果发现2007年度该公司在结转外购铁矿石成本过程中,采用其母公司指定的计划价格,未使用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加权平均价格法”计算结转成本,造成多转成本1,572,27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518,337.29元。

  (四)关注主要指标,深入解析疑点业务

  检查人员结合预案计算该企业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所得税贡献率为2.4%,而2007 年仅为1.97%;检查人员又分析了产品销售利润构成情况,结果是该企业一部分定向销售给当地六家企业的矿石竞出现了亏损,而此时市场矿石却供不应求。根据上述疑点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2005年该企业母公司与当地六家无采矿权企业签订了采矿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某采矿公司以成本价10元(不含税价为8.85元)的价格代替母公司向被收购采矿权的六家企业供应铁矿石。2006年、2007年该采矿公司供应铁矿石1,560,408.23吨,而该企业2006年和2007年矿石实际开采成本分别为52.8元和64.77元(不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38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154号,部分失效)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06年应补缴增值税31,816.5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765.05元;2007年应补缴增值税10,376,637.75 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27,689,333.14元。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该企业2006年购买树苗用于厂区场地绿化,抵扣进项税43,062.89元。

  2.2006年厂房及移动线路改造、厂区道路铺设竣工前的费用1,178,960.64元,未作资本化处理。

  3.2006年度由其母公司调入旧设备,发生维修费2,193,415.50元,抵扣进项税372,880.64元,而固定资产账面却未作调入处理。通过实物核查确认,该批旧设备后来又被其母公司调回,造成企业多列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并抵扣进项税。虽然企业已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间将修理费作调整处理,但增值税进项税未作转出处理。

  4.2007年度该公司在结转外购铁矿石成本过程中,采用其母公司指定的计划价格,未使用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加权平均价格法”计算结转成本,造成多转成本1,572,275.60元。

  5.2005年该企业母公司与当地六家无采矿权企业签订了采矿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某采矿公司以吨成本价10元(不含税价为8.85元)的价格代替母公司向被收购采矿权的六家企业供应铁矿石。2006年、2007年该采矿公司供应铁矿石1,560,408.23吨,而该企业2006年和2007年矿石实际开采吨成本分别为52.80元和64.77元(不含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二)定性处理

  1.2006年补缴增值税447,760.0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0,765.05元;

  2.2007年补缴增值税10,376,637.75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8,596,727.44元。

  3.上述l、3两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为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0%罚款,即475,228.61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对于涉税业务相对比较复杂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运用账面审阅与实物核实、全面分析与一类或一项业务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检查,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低价出售矿石业务的检查,便是如此。

  (二)工作建议

  征管部门或人员应认真核查“过滤”企业备案信息,监督纳税人日常业务处理与备案是否一致,从中筛查和发现涉税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相应处理,不能“一备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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