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电算化企业删除电子数据偷税案
2018-11-14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06年4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按照市局稽查局的工作部署,将某商业连锁企业列为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商业连锁企业,成立于1997年9月10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额纳税,主要从事化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其下属13家分店,均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各自办理了税务登记,同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申报,定额纳税。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深入调查,明确检查思路
通过向该企业及其下属分店主管税务机关调取资料、进行外围走访等摸底调查,检查人员发现,该连锁企业经营规模很大,采用比较先进的电子模式进行管理。虽然各分店在形式上独立核算,但实际上其财务核算均由总公司直接管理。进货、销货、存货和会计核算,均根据各分店的销售及库存情况通过总公司的一套计算机管理软件统一控制和调配,各分店只设立出纳人员。总公司与各分店通过宽带网络实现数据交换。由于该连锁企业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定额缴纳增值税,从各企业建立的简易账上很难查清连锁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据此,检查人员拟定了检查方案,着眼于获取总公司计算机服务器所载的真实经营数据,以查实连锁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恢复数据,查清案件事实
检查初期,总公司负责人介绍,该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比较落后,商品进、销、存主要靠人工统计和管理,企图把检查人员引入“就账论账”的误区,蒙混过关。由于查前掌握了该连锁企业的真实情况,制定了检查方案,检查人员没有被企业负责人的言辞所蒙蔽,对各分店分别检查,而是在履行了法律程序后,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为名寻找连锁企业主机房。检查人员在查找中发现,从一间房门紧闭的房间里连出了许多网线。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将房门打开,企业负责人推说钥匙保管人出差在外,房门无法打开。种种迹象表明,这个房间很可能就是该企业的主机房。为防止企业销毁证据'该局全体干部连续4天4夜轮流值班,守护现场,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打开房门。房间内果然有两台服务器。此前,为防止企业远程操作破坏数据,检查人员断开了服务器网线。但企业又偷偷连上网线,通过远程操作删除破坏了存储在服务器中的大量涉税数据。于是,该局向市局信息中心求援。市局信息中心立即派员协助,通过一昼夜的努,已将被企业删除的数据全部恢复,获取了重要的涉税证据,查清了该企业少计销售收入68,515,852.50元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经查,该连锁企业2004 - 2005年期间,采取电子账套如实核算收入,而纳税申报时隐瞒收入少申报的手段偷税。少申报销售收入68,515,852.50元,少缴增值税2,740,634.10元。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对其检查过程中,企图通过删除电子账套数据阻挠检查。
(二)定性处理
1.依据修订前的《中华2004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该企业2004 - 2005年少缴的增值税2,740,634.1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该案涉税违法行为已涉嫌偷税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例分析
(一)工作启示
从组织形式上看,连锁企业的各分店均为独立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自行申报,且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额纳税,表面上完全符合税法规定。该连锁企业中有些分店经营规模已达到销售额18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标准。由于其经营对象多为消费者个人,无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这些做法给税务机关造成各分店完全独立,规模较小,简易记账的假象。企业以此躲避税务机关视线,达到少计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检查过程中,该连锁企业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管理,通过网络实现数据交换,利用其拥有高科技软件和高技术人才的优势,通过网络远程破坏、删除数据,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二)工作建议
1.掌握现代电子技术。随着时代发展,应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财务管理的纳税人将会越来越多。电子数据加密、修改、删除都非常简单、快捷。在现实中,利用电子技术逃避、阻挠税务检查的案例经常出现。要有力地遏制、打击这种行为,稽查部门就必须建立一支掌握高科技技能、应用高科技技术的队伍,能够破解密码、恢复数据,还企业经营情况的本来面目。高科技的应用,将进一步树立稽查威严、发挥震慑作用,使纳税人不敢也不能利用高科技手段逃避、阻挠检查,无法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完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已废止)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 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依此规定,该连锁企业少缴税款的行为应被定性为偷税。但稽查部门并未对其作此定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其立法依据已修订。第二,在各地涉及定期定额管理户偷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常常因管理方面的因素被判败诉。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