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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信用合作联社利用普通发票多列支出偷税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信用合作联社利用普通发票多列支出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某信用合作联社在经营活动中,将企业无法报销和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巧立名目获取形式上看似合法的发票计入经营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偷逃税款2,283,206.30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根据市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X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将某信用合作联社列为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对象,检查期间为2009 -2012年度。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信用合作联社2007年2月12日设立,登记注册类型是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5,239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前期,检查人员初步了解了某信用合作联社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体系情况,熟悉和掌握了与被查企业有关税收规定,充分利用CTAIS、省局数据综合平台调取企业的相关信息,做好稽查预案。

自2012年9月14日起,检查组对某信用合作联社2009年1月1日- 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该企业的营业费用账和会计凭证等账簿资料。检查组通过查看辽宁某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发现,2009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134万元,2010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7万元,2011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722万元。2011年调增额比2010年调增额明显减少。检查组决定以该企业的经营费用为突破口,对该企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了多项涉税问题。

最后,检查组就查出的问题对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企业每年都是由辽宁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该税务师事务所每季度都来四五个人,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汇算细致,不应该出现问题。同时企业财务负责人要求检查组将检查出的问题打印出明细表,请该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对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一一核对。检查人员将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交给了企业负责人,以备其核对。

核对的结果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进行调整。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该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认为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正确,企业也承认了购买挂历、雨伞等物品并非企业从事真正的业务宣传活动,而是将企业无法报销和列支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以购买挂历、雨伞等物品的形式列入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以达到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目的。对企业外购部分煤、电子材料、米、面、油等,是从个体建材商店、生产资料联销店和建材批发部取得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检查组也检查了有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逐一赴有关个体工商户店内进行查看,证实有关的个体工商户均无上述经营范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2009年存在的问题:

1. 2009年1月22日179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白钢托架,金额为5,800元,取得的是1组辽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统一发票,此笔业务应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该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 2009年3月17日94号凭证记载,企业支付印刷费,金额为15,375元。取得1组印刷费发票,该组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不得税前扣除。

3. 2009年8月28日79号凭证记载,企业支付修理费用,金额为156,500元,取得1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该组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不得税前扣除。

4. 2009年10月20日78号凭证记载,企业支付打字、复印费,金额为28,200元,取得1组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此笔业务应取得服务业发票,该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5. 2009年11月20日83号凭证记载,企业支付取暖费,取得2组供暖收费剪贴发票,金额合计为205,910元,这2组发票均涂改,不得税前扣除。

6. 2009年1 1月24日84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煤炭,从某五金建材商店取得4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金额合计为3 1 5,000元,经调查该商店无此经营范围,这4组发票均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7. 2009年11月24日88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面粉,从某五金建材商店取得l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金额为50,000元。经调查该商店无此经营范围,该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8. 2009年12月31日164号凭证记载,企业购挂历,取得7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金额合计为670,000元。此笔业务不属于企业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该企业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1,446,785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61,696.30元。

2010年存在的问题:

1. 2010年2月10日13 1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煤炭,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5组,金额合计为427,000元。这5组发票项目填写均不齐全,不得税前扣除。

2. 2010年2月10日134号凭证记载,企业支付打字、复印费,取得l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金额为65,000元,此笔业务应取得服务业发票,该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3. 2010年8月27日62号凭证记载,企业购办公用品,取得1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金额为11,800元,该组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不得税前扣除。

4. 2010年1 1月30日107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煤炭,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13组,金额合计为2,534,000元,取得发票项目填写不全,不得税前扣除。

5. 2010年12月16日71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煤炭,从某建材批发商店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4组,金额合计为350,000元。经调查该商店无此经营范围,这4组发票均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6. 2010年12月8日82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煤炭,从某五金建材商店取得5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金额合计为405,000元。经调查该商店无此经营范围,这5组发票均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7. 2010年12月8日83号凭证记载,企业购电子材料,从某建材商店取得2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金额合计为180,000元。经调查该商店无此经营范围,这2组发票均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8. 2010年12月31日188号凭证,企业购挂历,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4组,金额合计为388,640元。此笔业务不属于企业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9. 2010年12月15日104号凭证,企业购挂历,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2组,金额合计为1 90,800元。此笔业务不属于企业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该企业应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4,552,24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l,138,060元。

2011年存在的问题:

1. 2011年6月1日89号凭证记载,企业购大、小纸袋、伞、卡片,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7组,金额合计为660,000元。此笔业务不属于企业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2. 2011年9月6日87号凭证,企业购大纸袋,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3组,金额合计为280,OOO元。此笔业务不属于企业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3. 2011年9月6日88号凭证,企业购小纸袋,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1组,金额为85,500元。此笔业务不属于企业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4. 2011年9月6日89号凭证,企业购雨伞、小纸袋、宣传名片,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6组,金额合计为60,250元。此笔业务不属于企业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5. 2011年11月21日70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煤炭,从某生产资料连锁店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1组,金额为44,200元。经调查该商店无此经营范围,该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6. 2011年12月12日161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煤炭,从某五金建材商店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3组,金额合计为297,000元。经调查该商店无此经营范围,这3组发票均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7. 2011年12月12日163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煤炭,从某生产资料连锁店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5组,金额合计为414,600元。经调查该商店无此经营范围,这5组发票均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8. 2011年12月16日78号凭证记载,企业购买煤炭,从某五金建材商店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3组,金额合计为200,000元。经调查该商店无此经营范围,这3组发票均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9. 2011年12月30日109号凭证记载,企业购挂历、雨伞、纸袋,从某日杂商店取得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7组发票,金额合计为550,0007L。此笔业务不属于企业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该企业应调增201 1年应纳税所得额3,133,8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83,450元。

该企业2009 - 2011年应补企业所得税合计为2,283,206.30元。

(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 174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企业2009-2011年应补企业所得税合计为2,283,206.3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企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的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500/o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41,603.15元。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善于运用CTAIS系统、省局数据综合数据平台初步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使用内部真实的核算资料掌握其核算过程和经营特点,并结合企业账簿会计凭证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预案,围绕检查预案做好重点检查、及时提取证据,从而确定企业涉税问题。

(二)工作建议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企业业务复杂,营业费用项目繁多。就类似本案企业规模的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建议检查人员重点检查营业费用扣除情况,逐项逐笔审核每一项业务的具体内容、原始单据。必要时,可以到开出发票方企业进行调查,甄别业务的真实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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