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医药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某医药公司于2009年1月1日- 2012年6月30日期间,开具“大头小尾”发票143,77组,隐瞒收入,偷逃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145,038,481.24元,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并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该案件为2012年国家审计署驻S市特派员办事处移交案件。S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案后,指派第二稽查局与公安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查办此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医药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日。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l,08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各类药品、医疗器械批发,增值税及所得税均由国税机关管辖,执行税率: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5%。
2.纳税申报情况
该公司2009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105,194,374.90元,应纳各税32,856,063.96元,已纳各税469,040.81元。
2010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157,252,798.01元,应纳各税51,110,662.83元,已纳各税724,363.97元。
2011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187,689,264.54元,应纳各税61,880,705.88元,已纳各税534,818.59元。
2012年1月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18,312,314.807L,应纳各税1,228,926.56元,已纳各税309,654.62元。2012年6月30日增值税留抵税额为0元。
一、违法事实
经专案组查证,某医药公司2009年1月1日- 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巨额税款。经统计,该企业共向省内63家医院违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4,377组。其中:利用自购票违规开具13802组;利用第三方发票(L省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违规开具292组;利用其他不明来源发票违规开具-283组。
以上14,377组发票不含税金额共计403,712,622.72元,该企业于2009年1月1日- 2012年6月30日期间,已申报纳税的不含税金额为55,164,166.22元。上述申报数据,经检查人员与63家医院发票采集数据逐一比对,确认实际隐瞒销售收入348,548,456.50元,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未申报收入额是已申报收入额的6.3倍。少缴增值税59,253,237.6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5,785,243.63元,两税合计145,038,481.24元。
三、定性处理
(一)增值税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增值税59,253,237.61元。
(二)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85,785,243.63元。
(三)偷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1倍罚款,即145,038,481.24元。
(四)课征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一,纳税人清楚地知道普通发票开出之后,不会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进行自动比对。普通发票开具的“大头小尾”发票,不到相关医院核查一般是不会发现的。其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对象是非纳税单位(医院),相对于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国税部门对其关注度不高。因此,违法者伺机大肆作案。
(二)工作体会
长期以来,发票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作为结算凭证的基本属性,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以及对交易人获利多与少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而“以票控税”“以票管税”措施,仍然是未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抓手。因此,税务部们应在遵循经济活动规律的前提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方位的覆盖所有纳税人和非纳税人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方数据信息与受票方数据信息监控系统,不留任何死角,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