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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冲压件有限公司恶意取得虚开运费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冲压件有限公司恶意取得虚开运费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涉案企业恶意购买12组虚开的运费发票,金额4,239,795.00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96,785.65元,并已列支营业费用3,943,009.35元;发生用于本单位以外车辆费用52,112.92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5,376.08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所偷税款1,300,942.30元,课征滞纳金54,681.55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即1,300,942.30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2年5月,某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根据市局的工作安排,将某冲压件有限公司选定为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冲压件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09年9月,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主要产品为各种汽车冲压零部件。该公司无生产场地,产品均委托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产品用户所在地为河北保定和北京顺义。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

2.纳税申报情况

2010年收入总额为34,930,100.88元,销项税额为5,938,117.49元,进项税额为6,516,401.61元,应纳已纳增值税96,574.98元,实现利润42,523.11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493.00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应纳已纳所得税8,803.22元。

2011年收入总额为187,729,052.48元,销项税额为31,913,941.26元,进项税额为29,672,792.95元,应纳已纳增值税1,566,289.21元,实现利润1,061,382.07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9,253.67元,应纳已纳所得税270,158.94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阅账簿,发现疑点

为了避免干扰,提高工作效率,检查组调取了企业的电子账套及纸质账簿、记账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等有关涉税资料。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时间不长、业务单一的特点,结合税务总局、省局关于“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要求,检查人员决定采用详查法对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逐一翻阅审查该企业2010年、201 1年两个会计年度的记账凭证,结果发

现,该企业2011年末“管理费”中以大额连号发票集中列支运输费用3,943,009.55元。其中:2011年11月30日77号凭证记载,取得黑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0组,运费金额3,523,607.457L;2011年12月20日46号凭证记载,取得黑山县某运输车队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组,运费金额419,402.10元。就此12组运输发票,检查人员仔细进行了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1.该企业产品都是由受托方——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后发往北京、保定等地,按常理一般应由沈阳运输企业运输或北京、河北两地的空车配货,而上述业务的承运方是黑山县的运输企业。

2.检查人员查阅了运输合同,发现合同签署不正规,上面只有公章没有任何人签字,且内容含糊。

3.检查人员针对合同的运输单价询问了一些业内人士,发现运价比正常到北京保定的运费单价高出很多。

4.该企业介绍称两家运输单位很正规,但所有运费都是以大额现金结算,不合常理。

(二)追踪不舍,案情显现

检查人员敏锐地觉察上述发票有问题,立即对企业经理助理杨某及运输业务经办人程某进行了询问。杨某说该公司所有的运输业务都由运输代办人程某负责,发票的取得与运费的支付均为程某办理。程某说这两次业务是由他找到某运输公司的赵某联系配货车运输并支付运费、取得发票的。为避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没有进一步询问运费情况,而是以商量的口气对杨某说,经过检查没有发现什么问题,最好把赵某找来,当面介绍一下运输业务情况就可以了。杨某说没问题。几天后,赵某在杨某的陪同下来到第二稽查局,向检查组提供了黑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和黑山县某运输车队运输车辆的车号。但接下来在分别给赵某和杨某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两人都极力回避检查人员提出的关于运输流程、费用的支付、发票的传递等问题,且问到合同何时、何地、由何人签订等细节时,两人常常迟疑或称记不住了。对此检查人员没有放弃,而是把赵某作为突破口,反复做其工作。最后,赵某只承认经手办理了代开发票的业务,其余的运费不是她经手的。她还始终坚持说运输车辆是黑山县某运输公司的,杨某也坚持说是黑山车运的,运费付给了程某。此时再联系程某,对方推托在外地回不来,无法接受询问,检查工作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又一次进行案情分析,认为正常情况下企业不应该把运费和相应的“税款”分开支付或收取,更不应该推脱检查人员的调查,该企业的运输业务一定有问题。为此,检查人员决定到受托企业——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协查。起初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配合,不是这没有,就是那找不到,但在沈阳市局同志的宣传和协助下,该企业同意提供相关单据。调查得知,该企业受托加工的产品直接在沈阳市装车发往北京、保定。检查组在该企业提供的《沈阳某公司汽车冲压焊装件装货明细表》中有了意外发现,表中不但有装车产品名称、数量、时间,还有每辆车的车号。运输车辆车号基本为“冀”开头的河北车辆,根本没有杨某和赵某所说的黑山车辆,至此案件有了实质性突破。

鉴于案情重大,检查组及时向市局作了汇报,并申请税警联合办案。同时,将该案作为大要案上报省局。

(三)部门协助,案情大白

公安机关介入该案后,杨某很快就承认了该公司没有与黑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和黑山县某运输车队发生真实运输业务,票是从黑山人赵某手中买的。在讯问中杨某交代: “由于图便宜,让程某把运输活揽下来,程某找的河北配货车,实际发生运费309万元,但程某不能提供运费发票。上述从黑山取得的12组420多万元运费发票是她从赵某处买来的,多出的110多万元的运费发票中,包含买发票所支付的20多万‘税点钱’(违法行为人骗取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的税款),还有90多万元的运输发票用于核销一些没有票据的(其他)支出了。”公司会计沈某交代: “公司和黑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黑山县某运输车队签订的运输合同就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花钱从这两个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比较正规,挑不出毛病来。”至此,该公司恶意购买虚开的运费发票抵扣税款、列支费用的案情水落石出。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上没有记载汽车及用油设备,在企业存档资料中也没有任何租车合同和协议,但在管理费用账上记载汽油费38,398.92元、汽车修理费13,714.00元,合计52,112.92元。经询问该企业经理助理杨某得知,上述费用的发生是用于本单位以外的车辆汽油款和汽车修理费。该项问题,企业少缴增值税5,376.0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028.23元。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非法购买承运单位分别为黑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和黑山县某运输车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2组,金额4,239,795.OO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96,785.65元,少缴增值税296,785.65元;列支营业费用3,943,009.3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85,752.34元。

2.该企业列支本单位以外车辆费用52,112.92元,少缴增值税5,376.08元、企业所得税13,028.23元。

(二)定性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该企业非法购买虚开运费发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296,785.65元和用于本单位以外车辆费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376.08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追缴增值税302,161.7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发生的用于本单位以外车辆的费用52,112.92元以及非法购买虚开发票用以税前扣除的运费3,943,009.357L,不承认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95,122.27元,追缴企业所得税998,780.5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54,681.55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偷税,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即1,300,942.30元。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紧密税警协作。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在税务稽查人员面前,采取推脱、逃避或拒绝询问的态度。而在公安人员面前,却一反“常态”。可以看出,他们清楚地知道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软肋,认为与税务机关“兜圈子”没有什么严重后果,而公安机关介入的涉税案件毕竟是少数。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强化税警协作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应借助公安机关刑事强制力,延展行政执法效能,加大打击和震慑涉票违法行为的力度,以遏制涉票违法案件频发的趋势。

(二)工作建议

1.加强对代开发票及取得代开发票企业的监管。本案两户涉案运输企业,实际并无运输车辆,均为骗取地税部门代开运费发票。近期,国内还出现了伪造地税部门代开发票的案件。为此,建议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对由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管辖,特别是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企业的监管,加强对以大额或频繁以代开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或企业所得税列支凭证企业的检查,及时发现、遏制利用代开发票、虚开发票偷税的违法行为。

2.保持对涉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一段时期以来,涉票案件违法手段不断花样翻新,已由过去少量“大头小尾”发票入账,逐渐发展到有组织制造、贩卖假票,虚构经营业务假票虚开、真票虚开、真票克隆、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严重侵蚀国家税收,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此,税务稽查部门应时刻保持对涉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使其不敢再犯。如,本案罚款130万余元,是近年来该市国税系统处理同类案件中处罚额度较大的一起,必将产生一定的社会震慑效应。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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