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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市三户铁矿企业恶意取得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系列偷税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市三户铁矿企业恶意取得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系列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2008年2月- 2011年1月间,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杨莱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H货物运输有限公司、Z运输队、G运输队为其经营的A铁矿、B铁矿、C选矿厂购买了37份运输发票,金额共计6,678,685.00元,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合计467,507.95元。税务机关对其所偷税额处一倍罚款,最终滞、补、罚合计超百万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2年5月18日,L市A铁矿以资源枯竭为由提出废业注销申请,受领导指派,L市稽查局对A铁矿进行注销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L市A铁矿、B铁矿、C选矿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矿采选业。L市A铁矿成立于2004年7月,B铁矿成立于2003年3月,C选矿厂成立f2004年10月。某市A铁矿、B铁矿、C选矿厂的负责人都是杨某某,实际经营者为杨某,杨某某为杨某的父亲。

一、检查过程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得知D市人民法院已经对H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Z运输队向L市A铁矿虚开运输发票案作出刑事判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资料表明,H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Z运输队除向L市A铁矿虚开运输发票外,还向B铁矿(与L市A铁矿同一经营者)和C选矿(与L市A铁矿同一经营者)虚开了运输发票。

与此同时,D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在检查G运输队过程中,发现其有向L市A铁矿、B铁矿虚开运输发票的嫌疑,故提请稽查局联合办案。在联合办案中,因经营者同为一人,稽查局将以上3家企业取得虚开运输发票案作为系列案合并查处。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 2008年2月-12月期间,A铁矿、B铁矿发生土方运输业务,杨某找到当地无牌照的黑车运输但未取得运费发票。为人账抵扣,从2008年2月起,在与H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杨某多次按票面金额的4.6%向H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用,共计取得了26份运输发票,金额3,444,000.007c。其中,以L市A铁矿名义取得17份,金额2,007,000.00元;以B铁矿名义取得9份,金额1,437,000.00元。

2. 2010年12月份,杨某找当地没有牌照的黑车运输土方和铁矿石,但未取得运费发票。为了入账抵扣,在与Z运输队未发生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杨某多次按票面金额的5.85%向Z运输队支付开票费用,取得了4份运输发票,金额2,080,OOO.OO元。其中,以A铁矿名义取得1份,金额497,000.00元;以B铁矿名义取得1份,金额513,OOO元;以L选矿厂名义取得2份,金额1,070,000.00元。

3. 2011年1月,李某(已另案处理)雇用翻斗车为B铁矿、L市某铁矿运土方,未取得发票。为了人账,杨某通过朋友关某某找到G运输队,按发票金额的4.5%支付开票费后,先后取得了7份运输发票,金额1,154,685.00元。其中,以A铁矿名义取得4份,金额588,685.00元;以B铁矿名义取得3份,金额566,000.00元。

上述37份运费发票均已在取得当期认证并抵扣。

(二)定性处理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A铁矿、B铁矿、C选矿与H货物运输有限公司、Z运输队、G运输队在没有真实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让对方开具运输发票,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 182号)之规定,对其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应当依法追缴,这3户企业应补缴增值税467,507.95元。其中A铁矿应补缴增值税216,487.95元,B铁矿应补缴增值税176,120元,C选矿补缴增值税74,900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A铁矿、B铁矿、C选矿非法取得虚开运输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以一倍罚款,罚款金额467,507.957L。其中:A铁矿罚款216,487.95元,B铁矿罚款176,120元,C选矿罚款74,900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以上补缴的税款计算课征滞纳金。

合计应补缴税款467,507.95元,罚款467,507.95元。最后将此案的相关信息传送到地税相关部门,由其负责对本案3家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进行立案查处。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税警协作,案件迅速取得突破。稽查局与公安部门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在检查过程中,采取发挥各自所长、证据共享的办法,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节约资源,同时改变了以往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由税务部门查结后才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的方式。事实证明,公安、税务协同并进对于检查工作的突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不能就案查案,注意收集多方信息。本案开始只是个简单的废业注销案件,可检查人员不局限于废业检查,本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多渠道收集信息,及时掌握该企业利用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信息,并立案查处。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仍局限于“就案查案”的陈旧稽查思路,将大大落后于信息化时代的步伐,严重制约稽查案件查处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税务人员除了强化税务人员财会、法律和税收知识外,还应拓宽工作思路,多渠道收集各部门的数据信息,通过比对分析查找案件线索,发现诸多涉税疑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外调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稽查要求。

(二)工作建议

一是必须与多部门加强配合,加大清理漏征漏管户力度,逐渐将“黑户”纳入征收管理范围,把非法代开需求扼杀在萌芽之中;二是加强国税、地税横向联合,尽快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质量与效率;三是加强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不仅对开票方给予彻底打击,对受票方也要从严处理,从而遏制虚开发票的买方需求,降低发案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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