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水泥有限公司多抵进项税多列成本费用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2008-2010年期间,涉案企业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汽、柴油发票)结算运输费用、在建工程外购材料抵扣进项税、外购原材料未取得购货发票而以运输发票代替多列支成本费用,少缴税款达200余万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根据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F市国税稽查局于2011年6月13日起,对某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水泥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注册成立,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水泥及其制品。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总经理于某被授权全权负责该公司一切经营事宜。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纳税申报情况
2008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5,519,295.94元,应纳增值税1,029,812.82元。当年实现利润为-3,902,892.16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33,617.54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169,274.62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5,035,676.36元。
2009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0,871,081.76元,应纳增值税1,241,849.33元,当年期末留抵税额597,995.91元。当年实现利润为-l,202,944.92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556,597.5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53,652.5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53,652.58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4,828,766.31元。
2010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39,125,388.12元,应纳增值税1,094,928.35元,当年实现利润一1,639,953.69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970,423.83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330,470.1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330,470.14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2,498,296.17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制定稽查预案,明确检查重点
该企业是省局稽查局下达的案源,反映该公司成品油抵扣占进项税比例偏大。但稽查人员通过CTAIS系统查询后还发现:2008年增值税税负为4%,2009年增值税税负为3%,2010年增值税税负为2.79%,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企业连续三年体现亏损,纳税情况异常。经过分析,稽查人员决定把下列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
1.该公司是否存在多抵进项问题。
2.该公司是否存在多列支成本、费用问题。
(二)了解生产工艺,有的放矢开展检查
入户后,稽查人员首先进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向企业的技术人员详细地了解了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然后巡视了厂区,查看企业是否存在在建工程项目,企业运输车辆的数量和规模等情况,然后结合企业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开展检查。
1.稽查人员在对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账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借方发生额中油票及运费金额所占比重较大。通过对原始记账凭证的审阅发现:很多记账凭证摘要内容是运费,但实际取得的票据却是汽、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购进柴油业务量较大,而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目上并未存在与耗油量相符的运输车辆。该公司上述业务是否存在以油票结算运费的行为呢?针对上述问题,稽查人员兵分两路,一组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起初,该公司强调摘要内容与凭证不符是财务人员新旧交替过程中,新来的财务人员不知道实际业务而造成的。同时,该公司还提供出为了运输需要与自有车辆业主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复印件。但是,稽查人员对“租赁协议”内容及相关业务反复仔细核对后发现,“租赁协议”中内容模糊不清,时间、日期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不相符,存在为了应付本次检查而临时编造的嫌疑。随后,稽查人员对“租赁协议”中涉及的每位车主都进行了询问,最终证明上述租车业务并未真实发生。另一组稽查人员历经多次外调,对购进材料时的对应方进行了调查取证。
2. 2009年,该公司由于生产需要进行扩建,自主建造了水泥罐、大棚、水泥磨坊等,账簿上以“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自建过程中耗用的钢筋管材等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为原材料购进业务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稽查人员反复多次到水泥生产车间实地核实,又分别对企业生产厂长、材料采购负责人等多方询问、取证。
3.稽查人员在审阅原材料明细账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同一笔业务反复估价一冲账、再估价一冲账的情况。上述行为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该公司是否存在原材料账簿上购进时估价入库而实际未取得合法票据或未按规定取得票据并已列支成本的行为呢?检查人员认真仔细核查后,确认了问题。
4.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逐年核对时发现:《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弥补亏损明细表》中2006年“盈利或亏损额”为-41,640.36元,以后年度申报表中2006年“盈利或亏损额”却改为-188,382.89元,人为造成的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6,742.53元。
对该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F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书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主要提出了三点异议:一是认为2010年度发生的各种运输费用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油票)代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结算运费,补缴增值税的计算数额不正确;二是认为水泥罐、通道支架应属于动产生产设备;三是认为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成本费用应核实其真实性,还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换取符合规定的票据。F市国家税务局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受理,并按照《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出具了《税务行政复议答辩状》。在答辩状中,F市国家税务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出示了获取的相关证据资料,认定本次检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该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定F市国家税务局胜诉。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 2008-2010年期间,该公司发生的熟料、水渣、炉渣、倒运、产品销售等各项运输费用,没有按规定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进行结算,而是用取得的购汽、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汽、柴油发票)结算运输费用。经统计,先后取得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4,253,850.18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720,979.12元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53,850.18元。
2.该公司建造的水泥罐、大棚、水泥磨坊等应属于不动产,该公司上述业务属于将外购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其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64,669.56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2009年3月,有两笔业务反映购进原材料(炉渣)没有按规定取得购货发票,实际取得的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合计不含税金额为226,126.48元,抵扣进项税1 7,009.52元。该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6,126.48元。2009年6月,有一笔业务反映估价入账运输费用(购进粉煤)1,500,000.00元,而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规定不允许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0.00元。2009年12月,购进原材料粉煤灰无发票人账,金额200,000.00元。该业务不允许税前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
4.人为调整2006年度亏损数额,即-41,640.36元调整为-188,382.89兀,造成以后年度多弥补亏损。
(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九条之规定,决定补缴2008年度增值税34,088.04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第五条之规定,决定补缴2009年度增值税17,009.52元,补缴2009年度增值税1,02 1,428.92元。
2008 - 2010年度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072,526.48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 174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 157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 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之规定,决定补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960,773.49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课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并所偷税款数额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033,299.97元。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提高了稽查效果。本案中,稽查人员为了能发现涉税问题做了大量、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分析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人户检查后,首先实地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检查,这些都为取得最后的稽查成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样的做法值得借鉴。
2.获取有效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所在。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不断深入,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税务稽查所面临的复议和诉讼风险也在加大。本案中,稽查人员不辞辛苦,内查外调,获取了大量的书证、言证,对需要补税的每一笔税款都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核对,保证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赢得了诉讼。
(二)工作建议
加强纳税辅导,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从该公司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三点异议来看,该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很不到位。因此,建议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类似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帮助企业发现存在的涉税问题并及时改正,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