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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2•14”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2•14”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2•14”特大虚开发票系列案件,是张某于2005年4月-2006年12月以X金属公司为中心,经精心策划实施的三城市13户企业共同参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团伙涉税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31组,对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7,353组,涉及金额13亿元,涉及税额1.3亿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06年9月,A市T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经纳税评估发现,T县X金属制品公司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大部分是H市开出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其废旧物资发票抵扣量占A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量的32%;该公司取得了一份体现购入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并抵扣当期税款,但其账面并无钢材销售记录,实地查验也无钢材存货,遂将此线索移交稽查局。为了查清该公司购进货物的真实性,T县稽查局与县公安局税侦大队成立联合调查组,先后两次到H市核实情况。因H市相关企业已经注销,亦未找到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联合调查组未能核实到有关情况。鉴于T-县-X金属制品公司具有涉税犯罪的嫌疑,A市稽查局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听取了T县稽查局与县公安局税侦大队汇报之后,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对其展开深入调查。由此,引出了“2•14”特大虚开发票系列案件。

(二)涉案纳税人基本情况

“2•14”案件主要涉案企业共13家,包括4家金属制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和9家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企业,实际经营者包括张某、王某、毕某、张某某,分布在A、L、H三个市。

1.T县X金属制品公司(以下简称X金属公司),注册于2004年10月,经营范围包括球团、铁粉、钢材、铸件等,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实际经营者为张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L市Y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Y金属制品厂),注册于2005年9月,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王某,经营范围包括球团、铁粉、钢材、铸件、机械加工等,2005年9月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实际经营者为毕某的涉案企业有7家,包括2家金属制品企业和5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1)H市N区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于2006年1月,经营范围为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企业加工金属丝、球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注销,存续时间为6个月。

(2)H市N区B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于2006年8月,经营范围包括金属丝、金属粉加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注销,存续时间为3个月。

(3)H市N区A物资回收公司,注册于2005年5月,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9月注销,存续时间为5个月。

(4)H市N区B物资回收公司,注册于2005年12月,经营范围为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收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6月注销,存续时间为7个月。

(5)H市N区C物资回收公司,注册于2006年3月,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6月注销,存续时间为3个月。

(6)H市N区D物资回收公司,注册于2006年8月,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1 1月注销,存续时间为4个月。

(7)H市N区E物资回收公司,注册于2006年8月,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10月注销,存续时间为3个月。

4.实际经营者为张某某的涉案企业有4家,均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1)H市L区A金属回收中心,注册于2001年1月,经营范围为主营废旧物资,兼营铅锌矿石销售、建筑材料、耐火材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5月注销,存续时间为5年4个月。

(2)H市L区B金属回收中心,注册于2006年3月,其前身系L区A金属回收中心(2005年10月,经H市L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A金属回收中心经济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集体所有制,并更名为B金属回收中心),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建筑材料、耐火材料销售、铅锌矿石销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H市L区A金属回收中心第七站,注册于2003年4月,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总机构经营项目,自行申报纳税,自行领购发票,2006年8月注销。

(4)H市L区A金属回收中心第八站,注册于2003年4月,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总机构经营项目,自行申报纳税,自行领购发票,2006年8月注销。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2。14”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企业多、人员多,涉税资料繁杂却又残缺不全,作案手段隐蔽,取证工作难度很大,确定正确的取证思路、选准切人点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陷入无法取得充分证据、取证工作要推倒重来的困境。

经全面考虑、缜密研究,省局专案领导小组决定,以检查资金流为切人点,对涉案企业每笔购销业务涉及的资金结算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双方“捉对”比对审核,结合对涉案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的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的询问,构建该案的证据体系。

(一)检查资金流

涉案企业购销业务均以银行汇票或现金结算。经查实,均系虚假结算。

1.以银行汇票结算的购销业务

以银行汇票伪造资金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银行汇票不是票面显示出票银行签发的,即汇票系伪造的。证明此类问题取得的证据有:涉案企业进账的银行汇票复印件;涉案企业相关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汇票票面显示的出票银行出具的此汇票非其签发的证明。银行汇票真实,但背书过程与涉案企业无关。证明此类问题取得的证据有:涉案企业进账的银行汇票复印件;涉案企业相关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出票银行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汇票原件正反面(体现背书全部过程)复印件。银行汇票真实,涉案企业出票或背书给交易对方(另一涉案企业)后,由对方提取现金,将资金流回涉案企业。证明此类问题取得的证据有:涉案企业进账的银行汇票复印件;涉案企业相关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交易对方开户行提供的汇票存人该行当天即提现的证明;交易对方当事人提现给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证言。

2.以现金结算的购销业务

以现金伪造资金流也分为三种情况:①交易一方以现金人账,另一方却以支票入账或记人往来账。证明此类问题取得的证据有:涉案企业以现金入账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复印件;对方企业以支票人账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或对方企业往来贝及记人往来账的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②交易双方均以现金入账,但双方记账凭证后所附的现金收据形式、内容不一致。证明此类问题取得的证据有,双方交易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③另有涉案企业购人货物发生的若干笔现金交易,双方记账凭证后所附的现金收据形式、内容均一致,但涉案企业交易所用现金来源是虚拟的。既然没有现金来源,涉案企业以现金购人货物的交易自然也不可能真实。证明此类问题取得的证据有:涉案企业取得现金所涉及的销售业务系虚拟的证据,包括涉案企业并无所销售货物的证据、有关人员承认虚假交易的陈述和证言等。

(二)检查实际生产能力(货物流)

到涉案金属制品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拍照,证明其无基本生产设备;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账,账上记载资产极为有限,无法进行生产或与其账面记载生产销售规模极不匹配。

(三)询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案件绝大多数当事人均对违法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交代了具体手段和过程;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与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经查,X金属公司以票面金额0.3%~ 0.5%支付开票费,让H市N区五户实际经营者为毕某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其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1,296组,金额1.29亿元,抵扣税款1,294万元;以票面金额0.5%支付开票费,让H市L区四户实际经营者为张某某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其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895组,金额8,949万元,抵扣税款895万元。以上合计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191组,抵扣税款2,189万元。该公司还以票面金额3%~4%支付开票费,购买753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971万元,抵扣税款1,238万元。在此期间,该公司以票面金额9%。13%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36组,金额2.64亿元,税额3,585万元,非法获利2,148万元,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河北、江苏、黑龙江、辽宁、安徽、山东等十省(市)的162户企业。

Y金属制品厂,以票面金额0.30/0~ 0.4%支付开票费,让H市N区五户实际经营者为毕某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H市L区四户实际经营者为张某某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其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909组,金额9,060万元,抵扣税款906万元。该公司还以票面金额3%。4%支付开票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33组,金额为6,731万元,抵扣税款1,144万元。该公司在此期间,以票面金额9%。13%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9组,金额1.58亿元,税额2,066万元,涉及上海、河北、江苏、辽宁、安徽、山东等六省(市)的30户企业。

H市N区两户实际经营者为毕某的金属制品公司以票面金额4%收取开票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6组,金额4,829万元。

H市N区五户实际经营者为毕某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票面金额0.3%。0.5%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3,645组,金额3.5亿元。其中,向X金属公司虚开1,296组,金额1.29亿元;向Y金属制品厂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810组,金额8,736万元。

H市L区四户实际经营者为张某某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票面金额0.5%。3%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3,708组,金额3.8亿元。其中,向X金属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895组,金额8,949万元;向Y金属制品厂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99组,金额990万元。

(二)定性处理

2008年12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判决如下: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此案另有12人被依法判处刑罚;有2人被判处有罪、免予刑事处罚。此案共计判处罚金700多万元。

2009年3月10日,A市拍卖行受国税机关委托拍卖了X金属公司剩余资产,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缴入国库,“2•14”案件圆满结案。另,A市国税局通过向受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已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2,000多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本案是一起经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的网络性团伙涉税犯罪案,手段隐蔽,案情复杂,稽查难度很大。

X金属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张某,勾结王某、毕某、张某某,利用废旧物资经营免税优惠政策、银行汇票结算可以多次背书以及现金交易难以查证的特点,伪造资金流,虚构经营业务,精心设计了一个从取得进项发票到卖出销项发票的交易链条。

作案人员熟悉税收政策和银行资金结算过程;利用假身份证或借用他人身份证,以较少资金注册公司,营业额在短时间内极度膨胀;作案人员采取从成立到注销到再成立企业的流水作业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对外虚开发票,如毕某控制的7家企业相继在一年的时间内以不同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成立、注销;为X金属公司、Y金属制品厂提供进项发票的企业均不在其本地,表面看并无关联关系。

2.省局高度重视,组织协调有力。省局听取A市市局关于此案的汇报后,立即将其列为督办案件,指定专人昼夜兼程赶赴案发地市局了解案件情况,迅速完成了案件情况报告和案件流程图绘制工作。

案件查办过程中,省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案情,作出指示。省局稽查局先后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了11次专题会议,草拟印发了两份重要文件,确立了案件查处领导组织体系;明确了调查资金流、查明涉案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案件审理工作前置等工作思路;作出了“捉对”比较涉案企业资金流向账务核算原始凭证、各涉案企业证据资料互换比对、外出调查取证等工作安排;对涉案地区国税稽查部门案件查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及时解决案件查办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案件查办工作始终在合法、科学、高效的轨道上进行。

3.税警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合力。“2•14”案发案之初,省局稽查局即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联合印发文件,成立了查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有关各市税警协作办案提出了明确要求。案件查办过程中,省局稽查局先后4次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一起到案发地国税、公安部门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经省局稽查局大力协调,省公安厅将“2•14”案L市涉税犯罪管辖权由原来的指定A市公安局管辖改为由L市公安局管辖。L市公安局取得管辖权20天后即将该市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缉拿归案,案件查办工作迅速取得突破;发案地公安干警全力抓捕犯罪嫌疑人、扣押涉案资料;税务稽查人员取证思路正确,进行了大量原始凭证比对工作,从资金流、物流、当事人陈述方面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保证案件得以成功查处。

(二)工作建议

公安机关的有力配合是涉票案件检查的重要保证,离开了公安机关的支持,税务机关单靠行政手段无法对涉票嫌疑人员采取有效的约束其配合检查的措施。而税法又规定税务人员负有此类案件先调查、行政处理,然后再移送的行政职责。这种权力与工作职责的不对等,人为地造成了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依赖”。因此,建议税务总局在修改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时明确予以界定:初查认定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然后,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履行税务行政调查、处理程序。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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