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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恶意取得虚开 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恶意取得虚开 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涉案企业于2010年-2011年间,为了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多列支主营业务成本,达到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目的,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9%的比例支付开票费和编造虚假结算凭证的手段,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从T市某物资经销处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导致少缴增值税595,741.0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74,531.49元,合计少缴税款1,470,272.56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2年11月,P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辽宁省“9•13”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取证的通知》及《T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总局督办辽宁省“9•13”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T市某物资经销处)协查函》,相关信息反映P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从T市某物资经销处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3,504,359.23元,税额595,741.07元,价税合计4,100,100.30元。获此信息后,P市国税稽查局随即决定对涉案的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唐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煤矿机械配件的生产加工与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辖。

2.纳税申报情况

该企业2010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993,292.10元,销项税额1,188,859.60元,进项税额1,293,920.53元。应纳增值税0元,年末留抵税额105,060.93元,增值税税负为0。

2010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6,993,292.10元,主营业务成本6,751,018.04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元,销售费用0元,管理费用299,324.80元,财务费用1,198.50元,利润总额-58,249.24元,纳税调增所得额52,016.68元,应纳税所得额-6,233.28元,应纳企业所得税0元。

201 1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2,394,617.34元,销项税额2,107,084.96元,进项税额1,905,957.10元。应纳已纳增值税96,066.93元,年末留抵税额0元,增值税税负为0.78010;利润总额14,982.71元,纳税调增所得额18,864.40元,应纳税所得额33,847.11元,应纳已纳企业所得税8,461.78元,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准备

1.通过CTAIS、L省局稽查信息管理系统了解纳税人申报和财务报表、历次检查情况等涉税信息。

2.召开专案检查工作会议,分析案情,制定检查预案。

3.召开税警联合会议,通报案情,并根据《辽宁省税警协作办案制度》与P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组成联合检查小组,联合办案。

4.税警联合检查小组召开查前案情分析会议,对案情细节进行讨论、分析,细化工作分工,制定检查具体实施预案。

5.税警联合检查小组调阅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身份信息及近期活动的情况。

6.税警联合检查小组在被查企业外围区域对厂区进行暗中勘查,画出厂区平面图,制定对企业主要人员控制预案。

(二)检查过程

1.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唐某,了解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得知该企业由法定表人唐某的父亲唐某某实际负责经营和管理。

2.询问实际经营人唐某某,掌握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了解财务人员、保管人员、供应和销售人员情况。

3.实地查看生产车间,了解生产工艺和流程情况。实地查看原材料和产成品仓库,掌握库存情况。

4.检查企业账簿、凭证、报表、增值税认证抵扣凭证和企业各种涉税相关证照,对该企业从T市某物资经销处取得的3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证抵扣信息以及成本结转、税前列支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5.对该企业实际经营人、财务人员、保管人员进行询问,掌握了该企业实际经营人唐某某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任某从T市某物资经销处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导致少缴增值税595,741.0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74,531.49元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该企业2010年5月、11月、12月和2011年1月分别从T市某物资经销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合计3,504,359.23元,税额合计595,741.07元,价税总额合计4,100,100.30元。钢材数量合计862.93吨,其中:圆钢45#637.62吨,板材45#225.31吨。

据唐某某供述,该企业生产需要耗用原材料钢材,但在原材料采购中,有些钢材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唐某某打电话给S市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任某,询问能否弄些进项税发票,任某同意了。同时商定,开票费的收取比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的9%。2010年5月、11月、12月和2011年1月,唐某某分别打电话给任某,告诉任某当月需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任某为唐某某提供了上述37份专用发票并亲自送到唐某某的家中。同时提供了收款项目均为“现金”、印章均为“T市某物资经销处财务专用章”,金额栏尚未填写的“收款收据”。唐某某收到上述发票和收款收据后,按票面价税合计9%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任某支付了开票费。唐某某自己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补填了收款收据上的金额,后将发票和收款收据交给了该企业会计,在认证的当月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增成本3,504,359.23元,并于2010年度和2011年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二)定性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 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之规定,追缴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595,741.07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639,485.53元,201 1年度企业所得税235,044.95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纳税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第一款之规定,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除对其追缴增值税595,741.07元、企业所得税874,531.48元外,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即1,470,272.55元。

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溯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加强税负异常企业的征管和稽查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税负异常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负过低。增值税税负过低,有可能存在设置“两套账”,应税收入账外循环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企业所得税税负过低,则有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多列支费用,应税收入不入账等违法行为。尤其对长亏不倒企业的检查,是征管和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的企业往往存在大量的税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税负过高,尤其是增值税税负过高,往往都是因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所得税税负没有同步增高,往往企业存在多结转成本、多列支费用等问题。从本案来看,2010 - 2011年期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00多万元,连续2年亏损,增值税2010年税负为0,2011年税负为0.78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都呈现出异常情况,据此亦可判断其必然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涉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深刻意识到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严重后果。该案中,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一直认为自己很冤枉,声称自己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坚持认为自己虽然支付了开票费用,但网上认证已经通过,而且自己“照章”缴纳国家税款,没有主观偷税的意识。由此可见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是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3.虚开专用发票案仍需通过税警协作办案的方式进行打击。近年来各地查处的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都是税警联合办案成功查处的,单凭税务稽查执法手段往往取不到理想的效果。同时在此类案件的查处中,要注重检查的针对性,办案人员要努力摸清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并适时运用攻心策略,在事实面前,使企业有关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工作建议

1.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销售情况,包括找业务员、工人交谈,尽可能多地掌握一手资料,并从产品的构成和销售方式人手,结合企业账面反映出的主要材料的购领情况,从而对生产数量作出大致的推断。

2.税务机关在办理发票违法案件时一定要突出税法的刚性和强制性,使税法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一旦触及,便“伤筋动骨”。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惩治发票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票违法案件一定要严查重罚,该曝光的案件就曝光,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对贩假、制假、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办案程序,排除各种干扰,从重从严处罚,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铲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生存土壤。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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