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D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2,151,341.17元。2010年5月-10月期间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涉及税款2,550,352.30元。其中受票方已抵扣税款173份,涉及税款2,146,924.86元。另有26份涉及税款403,427.44元,税务机关已在网上列为失控发票。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根据D市国税局稽查局《税收违法举报案件交办单》的要求,D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于2010年11月3日起,对D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 2010年10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D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主营范围:销售进口和国产有色金属材料、铁矿粉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辖。
2.纳税申报情况
2010年1月-9月申报销售收入12,721,272.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162,616.15元,进项税额2,151,546.91元,已纳增值税额11,069.24元,税负0.087%。
2010年10月以后,企业无申报信息,征管局已将其列为非正常户管理。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分析疑点,确定检查方向
稽查人员通过CTAIS系统查询后发现,在该公司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有31份进口口岸为“青岛大港”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按照现行的“先抵扣、后比对”的管理模式,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51,341.17元。随后,从主管征收局调取了该公司2010年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通过与同类海关进口完税凭证进行仔细比对后发现了疑点:首先,此类专用缴款书的号码排列有特殊规律,位数、数字符号等都有其特定含义。该公司取得的专用缴款书的号码不符合常规;其次,该公司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的专用缴款书上加盖的“收缴国库”印章,与同类专用缴款书上的印章有细微不同,存在伪造嫌疑。经过集体研究,该局决定以调查海关完税凭证为突破口,将对该公司的检查引向深入。
(二)分兵多路,迅速查清案情
首先,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检查期间携带账簿走逃,致使对该公司的检查难以进行。于是,该局领导决定派稽查人员到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出票地-Q市海关调查取证。经Q市海关证实,该公司2010年取得的31份进口口岸为Q市大港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非该海关核发,为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同时,稽查人员到该公司的进口代理商Q市某进出口公司调查取证,Q市某进出口公司证实同该公司从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鉴于案情重大,该局立即将该案作为重大案件上报省局稽查局,同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和不懈努力下,2012年4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走逃一年后被抓获。刘某承认该公司用于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是由D市某冶金铸造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已立案查处)提供,没有实际业务发生,属虚假抵扣。同时承认本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行为受李某指使。
其次,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一起,先后对本案所涉及的D市所辖的7户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2010年5月-10月期间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涉及税款2,550,352.30元。其中受票方已抵扣税款173份,涉及税款2,146,924.86元。另有26份涉及税款403,427.44元,税务机关已在网上列为失控发票。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向这7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该局分别向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省的4户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了协查函。截至2012年6月20日,对方国税机关已全部回函,证实该公司同外省这4户企业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后,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8月-9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9组,货物名称为铝型材等,价税合计5,782,608.13元,受票方为X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及数额较大,2012年5月9日,稽查人员联合公安经侦人员赶赴X市,就D市某有色金属公司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外调取证。
经过历时2年多的调查取证,D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两人落网。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该公司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2,151,341.17元。
2.该公司2010年5月-10月期间,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涉及税款2,550,352.30元。其中受票方已抵扣税款173份,涉及税款2,146,924.86元。
2.该公司于2010年8月-9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9组,货物名称为铝型材等,价税合计5,782,608.13元,受票方为X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X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徐某了解到:其公司于2010年与C市某客车厂签订供货合同,需要发票核销其在履行合同中所消耗的部分原材料以及其经营期间账面与实际库存不符的货物金额。于是,徐某委托另一涉案人员许某,通过手机上收到的倒卖增值税发票的短信,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对方开票的具体信息,取得了上述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782,608.13元,属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X市当地税务部门已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理,补缴税款并处罚款合计190余万元)。
(二)定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之规定,刘某、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D市Y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对刘某等人进行了宣判,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D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很大程度上查案件就是查找证据,本案中检查人员千方百计寻找的就是证明无真实业务交易虚开发票、抵税款的证据,以此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而后,才能使违法者得到惩处。稽查人员应始终树立证据观念,做到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认定事实。
(二)工作建议
1.做好信息管税工作。选案部门应每月从CTAIS后台打包数据归类筛选分析,合理设定选案指标,注意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等比率指标,销售收入等增减变化量化额度指标,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增减变化指标,查找虚开涉税疑点,力争及早发现,防患于未然。
2.搞好“管查互动”。主管征收机关一旦发现管辖的商贸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问题,要在第一时间移交给稽查部门。一方面,稽查部门要及时提请税侦部门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优势;另一方面,要通过协查系统函调或异地协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双管齐下,保证打击虚开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彻底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