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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1.0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1.0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某燃料经销处实际经营人张某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28组,不合税金额1,318万元,税额224万元,价税合计1,542万元。同时,张某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4组,不合税金额2,537万元,税额431万元,价税合计2,968万元,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所得钱物合计135万元。 检查人员顺藤摸瓜,又发现涉案企业8户,其中F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已经结案,查补入库税款553万元,课征滞纳金83万元,罚款565万元,22名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0年11月中旬,F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某热电公司实施检查时,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很多向该热电公司销售煤炭的经销企业与该公司结算货款的收款人均为张某一人,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张某系F市某燃料经销处的实际经营者,社会上传闻张某曾有倒卖增值税发票行为。由此,该燃料经销处进入了税务稽查人员的视野。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燃料经销处2006年1月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朱某某,实际经营者张某(2008年12月底,张某以8万元购买了某燃料经销处经营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煤炭、建材、机电产品。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分析

为了不惊动纳税人,检查人员首先通过内部管理系统调取了某燃料经销处申报的进、销项税额数据并进行了详细分析。从中发现,2008年12月- 2010年11月,该企业共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660份,进项税额654万元。其中,从加油站取得专用发票1,605份,税额268万元,占当期进项税额的41%。从该企业发票开出情况看,销售对象主要集中在几户企业上,开票时间集中,数额较大,份数较多,金额相同。而且,该企业大量“购人成品油”,对外却无成品油销售,经营情况异常。

(二)检查财务资料

2010年12月,检查人员将某燃料经销处2009年1月- 2010年1 1月的会计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调回局内进行检查。经过几天紧张的账簿及凭证查阅,将该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情况进行了梳理。

进项税额情况:该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F地区部分加油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该企业仅有2台铲车,消耗很少量的燃油,没有成品油库存;二是取得内蒙古锡林浩特和通辽地区开具的煤炭发票。

销项税额情况:该企业两年内共为12户企业开具了销售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4户企业开票数额较大、时间集中、金额雷同。同时,两年内未发生成品油销售业务。

(三)联合调查取证

上述情况表明,某燃料经销处在进、销项两个方面同时存在问题。检查人员分析,如果该企业有取得虚开发票行为,则必然有为其提供虚开发票的上游企业。如果其有对外虚开发票行为,则必然有接受其虚开发票的下游企业。为了使所有涉案企业及人员全部顺利落网,2011年1月5日,市局稽查局领导报经市局领导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以便展开更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

201 1年1月6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市局稽查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决定立案侦查(此案定为“1•06”案件)。随后,两部门成立了联合专案组。2011年1月8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某燃料经销处实际经营人张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过审讯,在事实和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张某无法自圆其说,只好交代了伙同他人、非法取得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张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采取“以物换票”“以票换票”、支付“购票费”和收取“买票费”等手段,非法取得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8年12月- 2010年1 1月,张某以支付“购票款”等非法手段,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F地区8个加油站涉案人员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20组,进项税额161万元。张某取得上述进项税发票后,全部计人其燃料经销处账内并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

2010年7月- 2010年10月,张某以支付“购票费”等非法手段,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分别从F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F市某工贸有限公司、F市某物资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组,进项税额63万元。张某取得上述进项税发票后,全部计入某燃料经销处账内并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

2.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年1月- 2010年10月,张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非法为F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已结案)、F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已结案)、F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已结案)、F市某煤矿(已结案)、F市某煤炭销售分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4组,销项税额431万元。上述企业均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同时虚增税前扣除成本或部分增加库存商品金额。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F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2010年5月-10月,该公司从某燃料销售处购买低质煤,其经营负责人霍某让某燃料销售处向本公司开具售价高于实际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税额2,640,116.96元,F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已于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2.处理处罚结果

(1)税务处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C1995) 192号,部分失效)第二条规定,F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158份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2,640,116.96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2,640,116.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务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640,116.96元。

(二)F市某煤业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F市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月,在没有货物购进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某燃料销售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价款5,729,145.39元,税额973,954.61元,价税合计6,703,100.00元,并于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973,954.61元;2009年虚转商品成本3,047,928.6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61,982.17兀;2010年虚转商品成本2,169,756.9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42,439.24元;虚增库存商品金额51 1,459.76元。

2.处理处罚结果

(1)税务处理。

增值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2号)第二条的规定,某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59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抵扣税款凭据,补缴增值税973,954.61元。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3,047,928.6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61,982.17元;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169,756.9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42,439.24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304,421.41元;调减库存商品金额51 1,459.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务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278,376.02元。

(三)F市某工贸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2009年1 1月- 2010年3月,F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么某,通过某燃料经销处的经营者张某,在没有货物购进业务的情况下,从某燃料经销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组,价税合计2,089,130兀,税额303,548.83元,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2009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组,金额41 8,059.83元,以该5组发票虚列成本179,952.99元、虚增库存商品238,106.84元。

2010年9月27日,在没有实际销售货物的情况下,为某燃料经销处开具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76,008.50元,税额233,921.46元,某燃料经销处当月已申报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处理处罚结果

(1)税务处理——增值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补缴增值税303,548.83元。——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2009年调减亏损额179,952.99元,抵减后实际亏损3,607,237.39元,调减库存商品238,106.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务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03,548.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对方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1 1 6,960.73元。

(四)F市某煤矿

1.违法事实

2009年1月-9月,阜新某煤矿财务负责人孙某通过他人联系,在没有货物购进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某燃料销售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款1,831,025.06元,税额311,274.24元,价税总计2,142,299.30元,于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2.处理处罚结果

(1)税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2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11,274.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务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1 1,274.24元。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寻踪觅底,索求真相。该案中,细心的检查人员以丰富的工作经验,仔细分析热电厂、煤炭经销企业、加油站之间的经营活动,以及这些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出情况,对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况暗中延伸调查,从中发现了影响整个案件的关键线索。同时,严密封锁案情。随后,在公安机关的全力配合下,顺藤摸瓜,成功地撕开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的口子,获取了大量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虚开发票、偷税的证据及线索。因此,破获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及时、完整地获取案件证据。

2.上下努力,强化执法。该系列案件之所以能够不断深入、有力查处,应得益于该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对内严肃工作纪律,充分调动稽查人员工作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另一方面,对外积极主动协调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争取支持,坚决顶住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构建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为稽查执法排除干扰。

3.铲除土壤,净化环境。该案中,加油站部分售出油品因购油方不索要而不开具发票情况的存在,客观上为加油站工作人员利用这部分未开发票的销售额为他人“张冠李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不法企业非法取得加油站的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虚增成本实施偷税提供了方便条件。这种“需求”关系是因部分销售额未开发票这块土壤而生、受非法利益的驱使而存在。因此,税务部门应在铲除这块滋生细菌的土壤上下功夫。

该系列案件的严肃查处,在本省系统内外引起了普遍重视:省局稽查局在兴城培训中心召开专题会议,重点交流了该系列案件查办经验。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稽查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结合该系列案件所发现的具体问题,共同签发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成品油购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11] 116号),部署高危企业进行自查。目前,沈阳、营口、等地陆续查获了一些重大涉票案件,严厉打击和震慑了该领域涉票违法犯罪行为。“1•06”案件发生后,F地区石油销售企业为强化内部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对上述有关加油站的涉案人员均给予开除处理。

(二)工作建议

加油站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关联度”较高之地之一。其具备一个关键的条件,个人加油可以不开发票(发票有节余),可以“张冠李戴”地开出发票。由此,加油站备受倒票人和偷税者“倾迷”。大量的涉票案件和偷税案件由它而起、由它而生。建议加油站开出的发票输入车辆的大架号、车辆牌照号等信息并实施网上比对,对不开具发票的实施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次罚款。以此强化加油站发票的管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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