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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煤炭经销中心利用虚假发票结算货款隐匿收入偷税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煤炭经销中心利用虚假发票结算货款隐匿收入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2009年2月-3月间,某煤炭经销中心销售给H市供暖处煤炭,采取开具假普通发票结算货款、隐匿收入手段偷税。共开具假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184份,煤炭数量35,521.83吨,金额17,962,251.25元,偷逃增值税523,172.37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0年6月,F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H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发票协查函,对F市某煤炭经销中心2009年2月-3月开具给H市供暖处的普通发票进行协查。稽查局接到该协查函后,立即指派稽查人员,对某煤炭经销中心2008-2009年申报纳税情况及其发票领购、开具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该煤炭经销中心,于2008年7月30日成立,属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周某某,从事煤炭、五金建材、矿用配件经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纳税申报情况

2008年8月-12月申报无收入,2009年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属于非正常纳税户。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分析案情,制定预案

检查人员通过登录CTAIS系统查询了某煤炭经销中心基本情况,以及2008 -2009年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发现该经销中心自成立之日起,未缴纳过税款,也未从税务机关领购、代开发票。结合H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检查人员认为该纳税人存在重大偷税嫌疑。检查人员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高度重视,确定对该纳税人实施立案检查,并成立了检查组,由主管检查业务副局长任组长,检查人员由检查科正、副科长和一名业务骨干四人组成。

2009年该纳税人未申报缴纳税款,却给H市供暖处开具了煤炭业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检查人员分析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该纳税人与H市供暖处没有真实的经济业务,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假普通发票;另一种可能,是该纳税人与H市供暖处有真实的经济业务,用假发票结算货款进行偷税。于是检查人员确定了以核实该单位经济业务真实性和发票领用、填开情况为重点的检查预案。

(二)内查外调,核实真伪

为了解该纳税人发票领用、开具和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人员首先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其管辖地税务所证实:该纳税人2008年8月-12月零申报,2009年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也未曾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2009年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非正常户认定。据此,检查人员判断,该纳税人开给H市供暖企业的发票很有可能是假发票。经市局发票管理所验证,该单位开具给F市供暖处的普通发票,F市国家税务局未审批印制,确定是假发票。

为了核实企业间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先后两次去H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H市供暖处调查该纳税人与H市供暖企业是否有真实经济业务,主要侧重于调查两企业之间是否签订购销合同、货款结算方式及煤炭的运输方式。检查人员向H市供暖处的经理、负责采购人员及财务人员询问了解情况,并到财务部门收集与某煤炭经销中心销售煤炭有关的会计凭据资料。

经调查查实:2009年某煤炭经销中心与H供暖处签订了购销合同,货款结算方式采取银行汇款,汇到某煤炭经销中心的银行账户上,其开户银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支行,煤炭的运输方式是铁路运输。资金流、货物流完全相符,可以证实企业间交易业务是真实的。

(三)突击询问,获取证据


真业务,假发票。检查人员决定对该经营者进行突击询问,获取直接证据。检查人员找到某煤炭经销中心经营者周某某进行调查,对其销售给H市供暖处煤炭情况,以及所开具发票是如何取得、开具的进行了问话。周某某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下,交代了其偷税手段:开具给H市供暖处的发票是周某某在沈阳北站附近从卖假发票人手里买的,每份20元。盖上该煤炭经销中心发票专用章,到H市供暖处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周某某承认开具假普通发票结算货款,取得的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违法事实。

2009年2月,该煤炭经销中心开具给H市供暖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153份,煤炭数量27,647.83吨,金额14,959,448.75元;2009年3月,开具给H市供暖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31份,煤炭数量7,874.00吨,金额3,002,802.50元。

(四)顺藤摸瓜,全面稽查

该经销中心2008年7月30日成立,仅2009年2月-3月销售给H市供暖企业的煤炭,结算金额就高达17,962,251.25元。检查人员判断其与H市供暖企业很有可能存在长期的供销业务,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再次来到H市供暖企业对其以前年度采购煤炭情况进行外调。经调查发现,2008年周某某以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给H市供暖处煤炭。该公司于2003年6月成立,主要从事煤炭经销,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后从未年检过,2007年9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也未在F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周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开具假发票结算货款,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13,317.48元。2008年9月10日,周某某以F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给H市供暖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1份,发票代码121090721024,发票号码00121648,煤炭数量256.54吨,金额98,767.90元;2008年10月开具给H市供暖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55份,销售煤炭数量11,328.00吨,金额5,447,486.40兀。对此案稽查局已作另案检查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该煤炭经销中心购买假发票后,盖上该煤炭经销中心发票专用章,到H市供暖处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其中:2009年2月,该煤炭经销中心开具给H市供暖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153份,煤炭数量27,647.83吨,金额14,959,448.75元;2009年3月,开具给H市供暖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3 1份,煤炭数量7,874.00吨,金额3,002,802.50元。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承认,上述假普通发票结算的货款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定性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 010,应税销售额17,439,078.88元,应补缴增值税523,172.3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加收滞纳金149,666.2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采取开具假发票结算货款,取得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处以所偷税额1倍罚款,即523,172.3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已废止)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对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5.该纳税人涉嫌偷税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其移交司法机关。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该纳税人的偷税行为隐蔽性较强,采取以假发票结算货款的作案手段,不申报,税务机关无法掌控。通过该案件的查处,煤炭经销企业开具假发票结算货款偷税的主要成因:一是假发票泛滥,发票管理亟待加强。经营者周某某开具给H市供暖处的发票,是其在沈阳北站附近从卖假发票人手里买的,表明制售假发票的现象是比较严重。二是有些供暖企业对增值税有关政策的理解有误,没有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因供暖企业取得居民供暖收入免增值税,其取得居民供暖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又较大,所以,供暖企业在采购煤炭时,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对其应纳增值税影响不大。检查发现H市供暖处与某煤炭经销中心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其中有一款规定:对方凭正式普通发票和铁路运费两票结算货款。H市供暖处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却向销货方索取普通发票,企业认为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的企业税收负担低,购进煤炭取得普通发票能够降低其采购成本。这也是导致本案经营者周某某铤而走险开具假发票结算货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工作建议

就本案而言,三个方面的因素促使了偷税行为发生。一是经营者本人违法追求经济利益的主观意愿;二是假发票肆意泛滥,随意就可以获取;三是受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凡是只要自己不吃亏就可行。改革开放之后,人们的思想意识渐趋多元化,想发家、想致富,整个社会都在追求物质利益。因此,涉票违法行为有其一定的社会根源因素,当然不是单纯的税收管理活动所能根除的。税务机关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理念,把打击涉票违法专项活动常态化、日常化。同时,整个社会应大力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提升道德水准。双管齐下,方能奏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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