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刘某某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办案人员查明,刘某某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是河北人刘某某伙同当地工商干部张某精心策划、实施犯罪的团伙案件。他们先是利用河北不知情、不懂法的农民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K县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然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之后,担心金额超亿元容易案发,于是又利用河北农民范某的身份证办理了K县某矿产品有限公司,继续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活动,恶意取得进项发票220组,进项税额2,933万元,恶意对外虚开1,862组,销项税额3,121万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2年5月,C市国税稽查局在税警协作侦破L市(县级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之后,认真总结了该案件的特点,结合省内外此类案件已认定的违法事实,总结出虚开发票案件的一般规律,即:较短经营、大量购票、购销金额大且两头在外、法定代表人多为外地籍贯且多为商贸企业。按照这个规律,选案部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和CTAIS系统调取了符合条件的辖区内各企业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了综合比对。由此,刘某某等人犯罪团伙经营的K县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K县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进入了稽查人员的视野。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K县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范围为煤炭销售。成立当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10日注销税务登记。2010年12月6日- 2011年1月20日四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900组。
K县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 1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范某,经营范围为煤炭、铁精粉、铁球团经销。2011年2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30日注销税务登记。2011年2月21日-3月10日两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组。
检查人员通过系统数据的调取比对发现:K县兴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从开业到注销,实际经营期4个月,发票的领购及开具都集中在2010年12月- 2011年1月;K县某矿产品有限公司从开业到注销,实际经营期8个月,发票的领购及开具都集中在201 1年2月- 2011年3月。因该两户企业已经注销,无账可查,检查人员不得不以系统数据导出的对方纳税识别号为基础,通过广域网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以此信息为线索,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税警双方开始了跋山涉水,行程数千公里的外调取证。
外调证据表明:这两户企业取得的发票中80%票面注明的是“油品类”的发票,20%票面注明的是“矿产品”的发票;而开出的发票,票面注明的均是“煤炭”,虚开嫌疑明显。于是公安机关利用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利用公安机关特有的办案优势,找到了已经注销的这两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河北人王某和范某,经讯问后,顺藤摸瓜,挖出真正的幕后经营人刘某某。寻找其本人未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了网上通缉。迫于压力,刘某某于2013年9月投案自首。经政策攻心及难以自圆其说的铁证,刘某某终于低下了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真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挖出来萝卜带出了泥,犯罪嫌疑人工商干部张某、徐某、李某等随即到案,自此真相大白。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经查证,刘某某等人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10年12月- 2011年3月间,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3.5%。4.5%的购票费,先后以K县兴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K县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票贩子赵某(在逃)等处取得S省D市等6市的23户油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品名为“油品类”的增值税发票176组;取得内蒙古科左中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黑河市的4户企业的品名为矿产品的增值税发票44组。上述发票总金额2.02亿元,抵扣进项税额2,933万元。然后,以收取票面金额5.8%左右的开票费向山东、河北、辽宁3省10市的21户企业虚开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发票1,862组,总金额2.15亿元,销项税额3,121万元。
(二)定性处理
C市国税稽查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收缴赃款109万元、轿车1台、房产1处。税务机关为尽可能地挽回国家的税收损失,C市国税稽查局已经向受票地税机关发出了已证实虚开的证明。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本案的两户企业利用仅仅2个月时间就开出金额超亿元的发票,非法所得数百万元,可以说利润丰厚,高额回报的诱惑让不法分子奋不顾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取消了死刑罪之后,不法分子变本加厉,高额的利益驱动甚至让工商干部失去理智,这不能不说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任重道远。
2.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不尽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CTAIS)和防伪税控认证、报税系统暂时还不能将专用发票上的全部信息纳入监控。金税工程的认证和稽核系统只能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七要素(发票代码、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开票日期),还不能识别比对票面上载明的纳税人名称、货物或劳务等其他六类汉字信息,客观上形成了税收管理的漏洞。本案的购销货物品名不一致的重大嫌疑,在涉案企业走逃或注销的情况下,在系统中无法导出,检查人员只好采取拉网式的外调取证。
3.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上依然缺失。本案嫌疑人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虚假注资、虚假租赁场地、设备,欺骗管理机关,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一旦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几个月后便不知去向,很难查找和监控;现行增值税的抵扣税款制度,抵扣在前,申报在后,全部实行购进扣税法,后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形成事后监督和制约。企业在申报管理中隐藏的实质性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日积月累可能逐渐会形成重大涉税问题。
(二)工作建议
1.完善发票管理系统。尽早完善和启动增值税汉字防伪税控系统,实现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货方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位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码认证。暂时用技术解决汉字、数字识别难题,解决由于发票信息采集不完整和比对不全面而导致的虚开发票问题。
2.限制大额现金结算。本案在取得的证据中显示,大量的业务在对方的账面上体现的是现金结算,实则都是通过个人银行卡、企业及个人的网银等形成的资金流动。取消大额现金结算方式、规范结算方式,规定必须是企业账户对账户,与金融监督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监督机制,则能最大可能地限制虚开发票的实现条件。
3.加强开票行为的监管。针对石油公司、加油站、石油生产企业乱开票现象,可以要求石油公司开出的发票必须附有加油小票,如果小票名头与开出发票的名头不符则不允许抵扣进项、不得作为成本列支。
4.齐抓共管加大发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加强部门之间有效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由于虚开发票案件涉及面较广,多为跨地区、跨省市的案件,单靠一个地区的稽查力量很难将案件彻底查清。通过省局或总局的协调统一、税警的联合办案、重大案件的媒体曝光等等方式齐抓共管,使行为人不敢心存侥幸,不敢铤而走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