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供电分公司非法购买普通发票虚增成本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涉案企业2009-2011年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购买107组普通发票虚增成本,2010年9月、12月捏造工资表虚列工资,偷逃企业所得税1,407,461.07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额一倍罚款。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1年11月,某市公安局税侦支队在侦查一起虚开普通发票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供电分公司为主要受票方,遂提请国税部门联合调查。市局稽查局责成第一稽查局与税侦支队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某供电分公司2009 - 201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供电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供应、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等,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
2.纳税申报情况
2008年度,该公司申报亏损4,747,211.74元;
2009年度,该公司申报主营业务收人为46,073,047.61元;销项税额7,832,418.09元,进项税额5,374,210.22元,已纳增值税2,608,490.13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77,755.91元,汇算弥补2008年度亏损1,477,755.91元,企业自行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56,327.26元;
2010年度,该公司申报主营业务收人为94,686,617.60元;销项税额17,879,196.99元,进项税额14,175,242.95元,已纳增值税3,703,954.04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8,992.28元,汇算弥补2008年度亏损268,992.28元,企业自行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67,248.07元。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分析案情,制定预案
接到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没有简单地就线索查线索,而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结合供电行业特点,对该公司在税收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首先,该公司地处矿区,用电大户都是一般纳税人,核算均需电费发票入账,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的可能性很小。其次,供电行业为垄断性行业,特别是该公司处于矿区,效益好、利润高,且费用额度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管控,并非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利用成本、费用科目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性非常大。第三,通过CTAIS数据进一步分析该公司情况,一个收入规模近亿元的供电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纳额度仅为几万元;以2008年为基期,2009年及2010年的成本费用变动率均超过100%,指标明显异常。
综合上述分析,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受票线索,检查人员确定了将成本、费用作为检查重点的工作思路。
(二)突击检查,重点询问
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办案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进入企业后,第一时间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保管员控制在相关地点。根据手中掌握的线索,办案人员分别对上述人员同时展开了询问。在强大的攻势面前,上述人员逐一承认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虚开的普通发票在“生产成本——材料费”中列支,套取企业现金用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偷逃企业所得税。2009 -2011年,该公司共向葫芦岛当地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以3%~8%不等的开票费购买了107组普通发票,金额7,822,076.00元(其中:2009年12组,金额933,300.OO元;2010年49组,金额4,253,570.00元;2011年46组,金额2,635,206.00元),已全部税前列支。
(三)细致查账,扩大战果
在调取企业账簿及相关纳税资料后,检查人员对企业成本费用科目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检查。在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核查中,检查人员发现2010年底增加工资3,937,739.14元。经进一步核对原始凭证,发现2010年9月、12月工资及奖金发放表中所体现的人员与该年度其他各月工资发放表中的人员不一致,再与该企业职工花名册比对,结果无一相符。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会计进行询问后证实,这部分人员是企业凭空捏造的,目的仍是套取现金,用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偷逃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24,609.14元。计算过程如下:
1. 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3,300.00元,调整后计税所得额为2,411,055.91元(1,477,755.91+933,300.00),弥补2008年度亏损后余额为-2,336,155.83元(2,411,055.91-4,747,211.74),结转下年继续弥补。
2. 2010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191,309.14元,调整后计税所得额8,460,301.42元(8,1 91,309.14+268,992.28),弥补2008年待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124,145.59元(8,460,301.42-2,336,155.83),应纳企业所得税1,531,036.40元(6,124,145.59×25%)。
3.该公司在2009年、2010年分别自行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56,237.26元、67,248.07元,本次检查抵减上述已纳所得税后该企业2010年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l,407,461.07元( 1,531,036.40-56,237.26-67,248.07)。
4.该公司2011年无货物交易购买的46组发票,金额2,635,206.00元,应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之前作调账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该企业2009 -2011年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购买107组普通发票,虚增成本7,822,076.00元。
2. 2010年9月、12月编造工资表,虚列工资3,937,739.14元。
(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之规定,追缴该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1,407,461.07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税款从其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额一倍罚款,即1,407,461.07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9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本案中检查人员能够围绕线索实施全面检查,结合被查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管理特点进行全面分析,详细核查疑点环节及疑点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该企业存在连续两年弥补亏损及遗留应退税款情况,检查人员周全考虑,认真计算,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二)工作建议
长久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国有企业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监控机制,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偷税违法行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些处于垄断行业之中的企业,高利润之下存在着巨大的成本、费用调控空间,经营管理中又出现了成本、费用指标管控方式。这种情况下,非法取得发票即成为部分企业“调控”成本、费用偷税或处理非正常经营行为的主要手段。本案中某供电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便是典型例证。因此,衡量、认识纳税遵从度高低不可以经济性质、企业经营规模一概而论。建议对大型企业或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强化纳税检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