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7.05”特大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7•05”特大虚开发票系列案件,系跨地区的犯罪团伙作案,由天津人曹某勾结D市人罗某,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借用他人身份证在D市先后注册成立了7家企业。短时间内,领购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按开票票面金额7%~8%的比例收取开票费。为了抵扣进项税,通过他人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以及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采取在D市申报销项税,在异地(天津)远程认证进项税的办法,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D市国税第二稽查局,于2012年6月接到D市Z区国家税务局转来的甲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转办单”。转办单内容:税收管理员认为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健全,经多次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怀疑有故意偷漏税行为,并怀疑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该局接到此件后,通过CTAIS系统调取了该公司纳税申报、发票领用情况。经过分析,认为存在偷税嫌疑。局领导高度重视,马上组织稽查人员迅速行动,展开了对该公司的调查工作。在调查期间,又发现D市甲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与D市甲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D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D市乙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D市丙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D市乙工贸有限公司、D市丁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6户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主管局长当机立断,决定并案调查。由此,引出了“7•05”特大虚开发票系列案件。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7. 05”特大虚开发票系列案件,涉案企业共7家,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人为曹某、刘某、元某、蔡某、罗某。这7户企业是:
甲工贸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 1年6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罗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钢材、化工产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五金建材、保温材料、玻璃制品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甲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4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钢材、铁粉(不含储存)、生铁、焦炭、铁合金、矿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4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钢材、铁粉(不含储存)、生铁、焦炭、铁合金、矿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乙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1 1年1 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盖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铁粉、煤矸石、生铁、焦炭、铁合金、矿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丙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罗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铁粉、煤矸石、生铁、焦炭、铁合金、矿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乙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马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钢材、化工产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五金建材、保温材料、玻璃制品、铁粉、煤矸石、生铁、焦炭、铁合金、矿产品、化工产品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丁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铁粉、煤矸石、生铁、焦炭、铁合金、矿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初步调查,发现涉税疑点
2012年6月,稽查人员在对甲工贸有限公司调取账簿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完整的账簿,只有一本内容不完整的流水账和一些散乱的银行收据、汇款单,而反映企业真实业务的企业明细账和装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等原始凭证的会计传票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罗某声称被会计丢失,会计为天津人,叫蔡某。
稽查人员在整理分类该公司的银行收据、汇款单时,发现有多笔丙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汇款单,立即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马上向甲工贸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所所长询问甲工贸有限公司同丙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据该所长介绍,丙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罗某,于2012年3月初申请成立,且短期内领购发票数量大,销售额也较大。该所所辖其他两户企业乙工贸有限公司、丁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也是罗某招商引资来的。
在此期间,D市某区国税局Y税务所所长给该局局长打来电话,告诉该所正对其所管辖企业甲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额较大,税负较低,但从账面上看很正常,经销一致,且都伴有资金流。但由于货物不在本地,无法验看。同时,告知该公司的办税人是罗某。罗某还是其所管辖企业丁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另外一户企业某物资有限公司也是罗某招商引资来的。
出于常年办案的职业敏感性,局里研究分析后认为,这7户企业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遂将这7户企业并案调查。
通过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后发现这7户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是:
1.经营时间短(均不超过6个月),申报销售额大。有三户企业半年内销售额在1个亿以上,2户企业销售额在5,000万—8,000万元之间。
2.税负低。增值税负担率仅在0.16%~ 0.36%之间,实现增值税少或没有,几乎没有利润,甚至亏损。
3.发票领用数量大,有三户企业在4-5个月的时间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l0万元版)1,300份—1,800份,有两户企业在3个月的时间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版)900份以上,且均已全部使用。
针对上述情况,局里决定对这7户企业的发票开具与取得环节进行重点检查。进户检查后,发现这些企业都不能提供任何财务资料,理由是所有财务资料都在天津,为使检查得以顺利进行,稽查人员对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了解到:7户企业的注册地在D市,其实际经营人为外省人曹某,实际经营地在天津。这些公司在D市开票并申报销项税,在天津通过远程认证进项税。D市除了有一台税控开票机外,其他财务资料都在天津,并声称会计凭证、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存根联等财务资料已丢失。至此,检查难以进行下去。稽查人员到甲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实地调查发现,甲工贸有限公司的办公地为一间普通民房,里面除了有一台税控开票机和一个饭桌、两张床及几个凳子外,没有其他办公用品。
综合以上情况,稽查人员认为,一个在半年的时间里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办公场地及用品如此简陋,极不符合常理,具有涉税违法犯罪的重大嫌疑。
(二)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
鉴于7户企业具有关联性,为了不打草惊蛇,该局决定以甲工贸有限公司为突破口,展开外围调查。派稽查人员到部分出票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证实,出票企业没有甲工贸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发票所载明的货物,证明甲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线索取得重大突破。
与此同时,T市公安税侦人员来D市对7户企业中的乙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丙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3户企业进行发票协查。被协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D市国税稽查局和第二稽查局领导研究决定,应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税警联合办案。2012年7月5日,公安人员将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及涉案人员蔡某缉拿归案。而主犯曹某、刘某逃逸。据二人供述,上述7户企业中有5户由罗某在D市找当地农民充当法定代表人,注册公司,由外省人曹某、刘某、元某等人实际操控。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
涉案人员蔡某还供认,用于认证进项发票的计算机被刘某拿走,由于曹某、刘某、元某等人在逃,这7户企业的所有涉案财务资料下落不明。
(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破译开票及认证信息
在没有任何涉案财务资料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决定以这7户企业的发票开具与取得环节为突破口。于是,他们将涉案企业的税控开票机调回局里,聘请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手段破译了这些企业的开票信息。由于这7户企业都是异地远程认证进项税,其进项发票认证设备已被犯罪嫌疑人转移,下落不明,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无法取得。他们又从金税系统中调取了这7户企业的进项发票信息,而金税系统只识别数字,不识别文字,进项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和货物名称显示不出来。于是,他们又通过互联网登录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用纳税人识别号查出发票上对应的购、销企业名称,最后获取了这7户企业发票上比较准确的购销企业名称信息。但是,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仍无法确定。
(四)发函协查,查明案件事实
“7•05”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企业多,人员多,涉税资料被销毁,没有任何证据资料可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取证工作难度很大。为了保证案件的准确定性和证据链的完整,局领导决定发协查函,协查涉及10省30市的150家企业。协查比对结果如下:
1.进销货物名称不一致。7户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的货物名称均为甲醇等化工商品,而开出发票的货物名称均为铝件、铁精粉等建材和矿产品,不符合商贸企业进什么销什么的常规。
2.无运费抵扣。协查回函显示,7户企业进、销货物的运费均由7户企业负担,但稽查人员到7户企业所属征管局核实,7户企业经营期间没有运费发票认证、申报、抵扣的记录。
3.提供虚假专用商品经营许可证明。7户企业进货时提供给对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稽查人员到发证机关D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从未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给甲工贸有限公司。
4.虚假的资金流。大部分协查回函显示,甲工贸有限公司购进货物货款的付款方,不是7户企业本身,而是第三方的企业或个人,且多为个人网银付款。经稽查人员到涉案企业开户银行查询,普遍存在一笔相同资金在几分钟内多次进出划转的情况,银行存款余额多为0元。为了防止税务机关调查,购票企业将开票金额的款项通过银行或网银打到D市7户企业的银行账户上,7户企业扣除开票费后,再把余款汇给购票企业。或者犯罪嫌疑人先用自己的钱通过个人网银将钱打到购票企业,然后购票企业再将犯罪嫌疑人的款还给他,制造虚假的资金链。
5.进项发票均从出票地的中间人取得(多为当地运输化工产品的运输户)。
6.骗取他人身份证件注册公司。7户企业中有5户法定代表人是当地的农民,涉案人罗某借用他人身份证,在不告知实情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
7.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涉案人罗某(在押)、蔡某(在押)、元某(在押)口供承认:均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天津人曹某勾结D市人罗某,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借用他人身份证在D市先后注册成立了7家企业。2011年6月- 2012年6月案发前,7户企业先后在短时间内,领购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按开票票面金额7%~ 8%的比例收取开票费,开票货物名称为铁精粉等矿产品。为了抵扣进项税,涉案人员利用某些甲醇、芳烃、油品等生产销售企业购进货物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通过他人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以及利用真票,采用更改发票有关内容的方法,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采取在D市申报销项税,在异地(天津)远程认证进项税的办法,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截至案发,“7•05”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70组,金额为753,372,757.22元,税额128,046,367.89元。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424组,金额742,5 13,315.00元,税额12,85 14,027.00元。
(二)定性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之规定, “7•05”涉案7户企业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2013年1 1月,D市Z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元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税警协作,是本案成功查处的关键。本案提请公安机关介入之前,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前期调查工作,发现了诸多涉税疑点并取得了相关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得以迅速进入情况,立案行使刑事侦查权对案件进行侦查,成功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使案件取得重大突破,为案件查处赢得了时间,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办的效率。
(二)工作建议
重视各类信息系统的利用。如CTAIS系统,可以调取涉案企业税务登记、申报、发票领用情况,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涉税疑点问题;再如,金税工程系统,可以调取涉案企业详细的开具发票和抵扣凭证数据;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可查询发票中的购、销单位纳税人名称,确认纳税人的真实身份等等。这些现代信息技术的充分利用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能,而这些技术需要掌握的人来充分运用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在工作中,稽查部门及人员应重视信息技术的运用,收集信息,追踪、验证嫌疑线索,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