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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3•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3•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2008年1月-2月,某商贸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专人“跑业务”或支付中间人好处费的方式,对外虚开4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451万元,从中获利460余万元;同时,为了抵减当期销项税额,造成略有应纳税额的假象,还从N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8份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涉及金额6,900万元,已认证抵扣4份,抵扣税款241.5万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08年3月,某县国税局通过纳税评估发现,某商贸公司于2008年1月-2月间从N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8份货物运输发票,取得时间集中,发票号码相连,票面金额巨大且运费金额远远大于销售金额,遂移交县稽查局进行检查。县稽查局初查发现,该商贸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虚开运输发票的重大嫌疑。2008年3月19日,省国税局、公安厅责成C市国税局、公安局联合成立“3•19”专案组,全力查办该案件。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06年5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白某,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铁精粉、球团、白云石粉、石英砂、钢材、五金建材、矿山配件等购销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2007年12月转包给陈某某、祝某某经营。

2.纳税申报情况

2007年全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305万元,销项税额171.3万元,进项税额131.4万元,已缴纳增值税39.9万元,2007年12月当月未发生业务,零申报。

2008年1月-2月间,主营业务收入3,939万元,已计提销项税额512万元。同期取得进项运输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241.5万元,其他抵扣2万元。应缴增值税268万元,已缴增值税30万元,仍欠缴税金238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剖析疑点,分析虚开可能

根据前期调取企业财务资料,专案组一方面将企业在2008年1月-2月间对外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汇总,录入电脑;另一方面对企业的财务、申报、发票、资金往来等各类资料进一步梳理,形成数千笔电子数据和各类比对信息,查询了主要涉案人员银行卡等存款账户。通过对以上数据资料对比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1.该商贸公司2007年全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305万元,销项税额171.3万元,进项税额131.4万元,12月份当月未发生业务,零申报。可是2008年1月份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却达1,950万元,比2007年全年收入还多645万元,销项税额为253.5万元,进项税额243.5万元,且进、销项税额相差不大。专案组对申报的真实性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产生了怀疑。

2.该商贸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但是在2008年1月-2月仅两个月的时间里,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对外开具发票金额巨大,达到3,939万元,其资金周转能力、市场运作能力与企业规模不相匹配。

3.该商贸公司2008年1月-2月无任何货物的购进业务,所发生的6,900万元购进金额均为货物运输费用,并且运费金额远远大于销售金额,其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存在重大疑点。

4.该商贸公司2008年1月-2月份账面记载的预收货款,没有银行转账票据和进账单,仅有9张同一天开具的收款收据;资金往来通过银行卡结算,没有销售货物资金往来记载,只有512万余元进账,与销项税金数额相吻合。资金流通情况异常。

分析结果显示,该商贸公司有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

(二)制定方案,按步实施

专案组根据初期检查发现的案件疑点和掌握的企业经营情况,制定了稽查实施方案,主要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对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会计杨某某等主要犯罪

嫌疑人实施网上通缉,对其他相关人员实施布控(该公司的另一主要负责人祝某某因脑出血处于昏迷状态,住院治疗);其次,查清企业取得的8份货物运输发票的来源及真伪,核实企业是否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最后,查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向、与虚开发票相关的货款流向以及货物的来源。

(三)外围调查取证,核清事实

因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2人在逃,1人昏迷不醒,无法直接核实案件真相,专案组决定外围调查取证。

1.调查货物运输发票,查清票据来源、真伪

2008年3月26日-4月26日间,专案组先后两次到赤峰市N县国税局、地税局及N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外调。办案人员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最终核实了8份货物运输发票为真票,系N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地税局领购的发票,然后按票面金额的4%,即276万元卖给某商贸公司。N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则再以3.480/0的比例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从中赚取差额利益。通过对8份货物运输发票的调查,引出了N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发票案。

2.核查票、款流向,固定虚开发票证据

专案组整理的某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显示:其虚开的4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流向了辽宁葫芦岛、山东鲁丽、河北宽城、平泉、遵化的11户企业。为了进一步核清受票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情况,专案组分别奔赴上述1 1户受票企业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经查,11户受票企业均有真实的铁粉购进业务,但并未与某商贸公司直接发生购销业务,购进铁粉业务是通过祝某某等3人联系的。铁粉运到后,上述企业检验铁粉的品位还可以,价格也比较低,而且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同意交易。待取得发票后,方知道销货方名称为某商贸公司。.由于发票通过了认证系统的认证,所以未产生怀疑。2008年4月份,市国税局稽查局向上述11户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正式发出协查函。根据回函结果统计,受票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份,已认证抵扣397份,有3份发票未认证抵扣,11户受票企业合计抵扣增值税款510万元。目前11户受票企业已经将进项税额转出,当地税务机关分别作出了处理决定,将抵扣的税款追回缴入国库。

经查,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员陈某某、祝某某及会计杨某某的个人银行卡,并没有企业经营业务购、销款项的记录,却有合计金额512万余元的款项存人。细心的专案组成员发现,这512万元恰巧与虚开发票的销项税额相吻合。经核实,这些款项是购货方向该商贸公司支付的销项税金。由此印证该商贸公司开具发票是按票面金额收取销项税额,未全额收取货款。

3.摸清货物来源,偷税企业浮出水面

在对该案件深入调查过程中,一些真正销售铁粉、球团不计收入进行偷税的企业

渐渐浮出水面。经调查查明,铁粉、球团的真正销货方为当地的8户选矿企业。为了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其毁灭证据,专案组对上述8户企业均采取了突击式检查。调取的证据和企业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均证实,上述1 1户受票企业购进的铁粉均由这8户企业销售。同时专案组又对这8户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其中的6户企业存在账外经营、不计收入,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处理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2008年5月17日、18日,“3•19”案件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这2人的供词进一步证实了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07年12月26日,陈某某和祝某某接手该公司,并担任负责人。陈某某和会计杨某某二人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祝某某负责跑“业务”,2008年1月-2月间,该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份,分别开往上述11户受票企业。

会计杨某某供述,在祝某某的授意下,她分别于2008年1月28日和2月28日,分两次将开票款划人中间人(白某)银行卡内,两次共支付票款276万元,购买了8份货物运输发票。某商贸公司未曾发生货物运输业务,购买货物运输发票的目的是抵掉对外虚开的销项税额,达到略有应纳税额的假象。同时N县某货物运输公司的会计白某、出纳牛某(已被捕),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至此,专案组经过对某公司票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全面调查取证,最终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成立。

(二)定性处理

1.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一条、第五条,某商贸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份及购买8份运费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

2.因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9月9日,市国税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延伸处理:

(1)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将11户受票企业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510万元,全部予以追回。

(2)严厉打击了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2008年5月17日-6月2日,公安机关分别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在2008年5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中间人李某某、宁某某批捕在逃。

2009年7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4.破获一起跨省虚开货物运输发票案,即N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3亿元,3人犯罪团伙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董某在逃,会计白某、出纳牛某已被批捕。按照属地管辖权的原则,市公安局已将该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移送当地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5.延伸检查发现案中案。在查处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过程中,专案组发现6户企业采取销售铁粉、球团不计收人手段进行偷税,合计查补入库增值税418万元,入库罚款452万元,入库滞纳金1 1万元,6户企业中有4户因涉嫌偷税犯罪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征管查互动是前提

征管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涉税疑点,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形成良好的征管稽查互动,为这起虚开发票案查结成功作了一个很好的铺垫。

2.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有力

“3•19”案件的查办得到了省局、市局两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不仅为检查提供

充足的人力物力,而且多次听取专案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在案件上报后的第三天,省局稽查局就将此案列为省级督办案件,随时听取汇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形成全省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力,为案件的成功查处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工作建议

因税务机关的执法权有限,与公安机关的协同作战,不仅可以相互支援,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专业特长,增强执法刚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抓捕归案,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得益于税警协作。因此,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应将这种联合予以常态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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