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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7•15”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7•15”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某矿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莱某、现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于2009年4月-2009年7月间,以票面金额6%左右的价格非法从吉林、抚顺等地的加油站购入成品油增值税进项发票230组,抵扣进项税1,909,546.40元。然后,再以票面金额10%左右的价格对外虚开专用发票111组,销项税额1,848,553.09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09年7月初,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某矿业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某,采取非法购买货物品名为成品油、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该单位的进项税,对外则以虚开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从中收取开票费牟取非法利益。

接到举报后,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向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通报了情况。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当日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09年7月15日,国税、公安双方成立了“7•15”税警联合专案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要经营范围:煤炭、矿山机械及配件、建筑材料、钢材、劳保用品、水暖器材、橡胶制品、五金工具、土产日杂。刘某某于2009年4月从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手中兑下某矿业公司营业执照,并成为该单位实际经营人。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收集数据,排查疑点

检查人员通过CTAIS防伪税控系统查询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情况、发票购买情况、进项税发票认证信息、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等信息,然后进行分析,从中发现以下

疑点:

1.销售额剧增。2009年4月-2009年7月15日短短3个半月期间,该单位销售额达到10,873,840.72元,销项税1,848,553.09元,与过去对比出现异常增加。

2.企业购销货物品名不符。经对收集的数据进一步比对发现,该公司购进货物为税率17%的成品油,对外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的货物品名却是税率为13 010(2008年12月以前)的煤炭。

3.购票量剧增。从该企业购买发票的记录上看,自违法嫌疑人刘某某接手以来,发票购入量剧增。

鉴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上述重大疑点,办案人员认为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有重大违法嫌疑,联合专案组决定立即对其实施控制。

(二)严密布控,疑犯落网

2009年7月15日上午9时,办案人员得到信息,违法嫌疑人刘某某已回到矿业公司办公室。经济侦查支队调集了16名干警,分头对违法嫌疑人可能逃跑的所有路线进行了严密布控。上午10时,刘某某等4人被抓获。同时,办案人员调取了该单位经营期间的所有账簿、凭证、开票机及相关财务资料。

(三)提取证据,案情浮现

7月15日下午,办案人员立即对某矿业公司的账簿、财务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经查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无任何固定资产,无任何货物储存场地、设备和运输工具、车辆。

2.该公司取得的成品油进项发票全部是加油站开出的,而企业账簿上未体现任何购买成品油所支付的款项,未发生任何仓储、运输、保管费用。无货物流和资金流。

3.该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标明的货物名称是煤炭,但企业未发生购人煤炭的业务,既无货物流,又无资金流。办案人员在提取了大量书证和物证之后,立即对刘某某等4名嫌疑人分别进行了审问和询问。面对大量确凿的证据和办案人员逻辑严密的盘问,刘某某等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不得不交代其在购、销两个环节实施虚构经营业务、非法取得进项发票、抵扣进项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法事实。

三、违法事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某矿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现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于2009年4月-2009年7月间,以票面金额6%左右的价格非法从吉林、抚顺等地的加油站购入成品油增值税进项发票230组,抵扣进项税1,909,546.40元。然后,再以票面金额10%左右的价格对外虚开专用发票111组,销项税额1,848,553.09元。

(二)定性处理

截至9月30日,检察机关已对刘某某等4人批准逮捕(其中1人为F市某加油站负责人),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等6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对王某某等3名在逃嫌疑人采取网上通缉追逃。

鉴于本案中刘某某等人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防伪税控系统存在缺陷。目前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不能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汉字信息,不能对企业信息进行评估、预警。不法分子可以“购进”成品油“卖出”煤炭,甚至“购人”钢铁“卖出”铁矿粉,而不被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发现。

2.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脱节”。加油站是以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为计算应纳税款依据的,并不以开具发票数据为依据。而在加油站加油的人群中,有相当多的人不索要发票,这使加油站有一部分“结余开票量”,这部分发票并没有随同货物开出,而加油站内部人员将“结余开票量”转手出售,本案中某加油站负责人正是利用“结余开票量”,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此环节“脱节”,使虚开发票违法活动成为了可能。

(二)工作建议

1.密切税警合作是本案成功侦破的关键。税务、公安机关各有各的权限,各有各的业务专长。本案中,公安、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既有合作又有各自分工,使控制疑犯、检查账簿、提取证据等关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金税工程有待进一步完善。尽快开发出识别专用发票汉字信息的软件,铲除专用发票“张冠李戴”的土壤。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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