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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两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两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发现,A经贸有限公司在2004年9月-2005年1月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5组,涉案金额1,740.90万元,增值税额294.36万元:同时利用取得的共计30组虚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288.55万元。B商贸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2005年1月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组,涉案金额1,876.10万元,增值税额318.93万元;利用取得的共计17组虚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289万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04年底,某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查询税收征管软件——“征管监控系统”“发票控售管理”“增值税发票领购报税控售情况”,发现本市个别商业企业短期内集中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具的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顶额开具(开具额接近10万元),有违交易客观规律;企业注册资金一般只有50万元左右,各月税负在0.1%~ 0.30%之间。稽查局初步判断,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由此,经市局同意,稽查局于2005年1月-2月间,组织实施了全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专项检查。稽查局首先对2003年1月- 2004年7月间,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进行了摸底,按照顶额开具专用发票和短期开具数额较大两个条件,从312户企业中选出57户作为专项检查对象。而后经过初步调查,稽查部门确认57户专项检查对象中的55户企业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正常,而余下的某经贸有限公司和某商贸有限公司具有重大虚开嫌疑。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经贸有限公司,2003年3月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法定代表人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申报销售收入1,560万元(不含税),申报缴纳增值税31,362.58元。

B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4月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等,法定代表人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申报销售收入1,725万元(不含税)。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周密预案

1.检查纳税人银行账户,查明是否存在虚假验资问题、是否有真实的资金往来。如果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没有资金存入或银行无资金活动记录,虚开发票疑点上升,应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2.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后,核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对实际情况进行询问了解,查明法定代表人是否是本地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是否为同一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外地人或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人,即由公安机关对实际经营者实施有效监控。

3.进一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查明其是否存在做假账问题。例如,是否有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对账单上没有记载的银行存款发生额,而纳税人的记账凭证上出现了通过银行存款账户核算企业购销业务等情况。

4.检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查明凭证来源,核查凭证真实性。

5.检查纳税人的经营场所,特别是货物存放地,查明是否有真实的经营地点和货物存在,尤其对租赁的经营地点需特别注意。

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市局决定对57户专项检查对象采取“大兵团”联合行动,集中市内三个稽查局的全部稽查力量,同时进户检查。此外,要求检查人员必须按照预案规定步骤实施检查,顺序不得颠倒。初期全部实施外围调查,不到关键环节不得与企业接触。

(二)分步实施

1.检查企业银行账户情况。检查人员首先对各专项检查对象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分析银行方面提供的材料并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发现A经贸有限公司及B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情况存在异常。其中A经贸有限公司系通过熟人从开户银行贷款获取注册资金,交纳了一天的利息,在银行为其打出资金进账单后即将资金还给银行。稽查人员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进一步检查后发现,2003年3月1 1日该企业在招商银行开立账户,2003年9月12日取消该账户。这期间企业的银行账户无资金往来。2003年9月又在交通银行开立账户,到2005年1月止,银行账户中没有发生大笔的资金收支,与该单位千万元的经营业务规模不相符。此外经查,B商贸有限公司也同样存在注册资金虚假及银行账户无大笔资金流动的情况。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核实情况。在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后,经公安人员暗中调查确认,A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B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二人都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均为本地人,但二人此时均不在本市。为了避免打草惊蛇,稽查局决定暂不与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接触,而是按照预案继续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3.检查企业销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检查人员以日常检查的名义进入企业实施检查。经查,A经贸有限公司2003年6月-2005年1月期间,共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45组,有效开具185组,作废47组,还有13组尚未使用。其中:2004年9月-12月短短数月间,该公司共开具给9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66组,金额1,560.22万元,增值税额263.64万元。2005年1月开具给3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9组,金额180.68万元,增值税额30.72万元。

上述合计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85组,销售金额1,740.9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94.36万元。

B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8月- 2005年1月间,共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6组,金额1,876.10万元,增值税额318.93万元。

通过对企业账簿及凭证的检查,上述两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全部体现为现金交易方式,在企业银行账户中未体现出资金流动。

4.对企业进项抵扣凭证的检查情况。经查,A经贸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全部是来自深圳文锦渡和皇岗两处海关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30组,其中23组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0.51万元,尚有7组未申报抵扣,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28.04万元。这30余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涉及深圳6家公司。经深圳市国税局数据处理中心确认,上述6家公司中4家公司未办理过税务登记,另2家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未发生上述业务。可以认定,A经贸有限公司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缴款书全部为虚假凭证。B商贸有限公司在进项方面共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组,金额1,7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89万元,经查证也全部为伪造的虚假凭证。

5.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及真实经营情况的检查。在前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稽查局与公安经侦部门联合开展了内查外调,旨在确认A经贸有限公司及B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的真实性。经查证,A经贸有限公司及B商贸有限公司均无真正的货物存放地,无货物流存在。同时,通过协查反馈的信息表明,上述两企业与受票单位间无真实的业务往来。由此判断,某经贸有限公司及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在获取重要证据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据犯罪嫌疑人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交代,2004年7月,北京的崔某通过互联网得知该经贸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小额进出口权,即提出与陈某合作经营进口贸易,进口和销售由崔某负责,所涉及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由崔某提供,陈某只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按进销差对半分成。到案发时,陈某共取得非法收入24万元。案发后北京的崔某及涉案的B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均已逃亡,下落不明。

至此,A经贸有限公司和B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事实已调查清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A经贸有限公司在2004年9月-2005年1月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5组,涉案金额1,740.90万元,增值税额294.36万元;同时利用取得的共计30组虚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288.55万元。B商贸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2005年1月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组,涉案金额1,876.10万元,增值税额318.93万元;利用取得的共计17组虚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289万元。

(二)定性处理

1.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经过调查取证确认A经贸有限公司和B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于2005年1月28日将A经贸有限公司和B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经查,某经贸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2005年1月之间共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1组,涉税金额3,617万元,增值税额614.89万元。分别开往北京、河北、江苏、天津、山东、云南、河南和辽宁等8省市,已经抵扣税款614.89万元。案发后,省公安厅和省国税局已联合发出协查函,各地反馈信息反映已追回税款480万元。

3.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2006年5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认定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没收非法所得24万元。B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通缉。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违法分子通常采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的做法,利用现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来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使得税务管理部门及稽查部门无法从资金流方面辨别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1.周密预案是顺利查办案件的基础。针对此类涉税违法行为的共性,稽查局先把部分工作经验丰富的稽查人员召集到一起进行研究讨论,并制定出详细可行的稽查预案,据此统一工作程序和方法,为案件的成功查办奠定了基础。

2.有效的工作策略是案件查办的关键。本案查处当中,在初步发现疑点后,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采取了直接调查取证与暗中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并以开展日常检查为由进入企业,避免打草惊蛇,防止犯罪嫌疑人一跑了之,从而成功破获案件。

3.集中优势兵力是高效查办案件的有效措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违法分子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在某地集中作案。这种情况下,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查处这类案件十分必要。本案中市国税局采取“大兵团作战”方式,大大缩短了案件查办时间,为案件的成功查处提供了人力保障。

(二)工作建议

完善制度是有效遏制虚开发票根本所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之所以反复出现,其中一个重要的诱因是一些人销售货物而又想少纳税、不纳税。购货方需要从非法渠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催生了提供发票者的出现。虚开发票案件被查处后,取得发票单位,即使购货行为属实,也不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开具发票者和故意取得虚开发票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真正的货物销售者,也是实际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往往由于地域限制、取证困难等原因并未受到查处,这也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持续上升。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打击链条,对实际货物销售环节给予彻底打击,从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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