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刘某某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2004年9月-2006年7月,刘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编造虚假资料,先后在F市X县注册成立了5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3家工业加工企业,采用短期经营,虚拟资金流及物资回收企业与工业加工企业购销链条,编造出、入库单等手段,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2.9亿元;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9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72组,票面金额189,344,653.99元,销项税额32,188,590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06年6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省局领导批转的反映F市H物资回收经营处等6家企业涉税问题的举报信后,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迅速行动,展开了对该案的查处工作。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6户企业中有3户金属加工企业、3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均由祝某担任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4户已经注销,其经营时间均在半年到一年之间;3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免税企业;2户金属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率仅在0.2%~ 0.4%之间;2户金属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初步调查,发现涉税疑点
2006年6月,省局稽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被举报企业展开了外围调查。
通过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发现,被举报的6户企业中有4户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2户金属加工企业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其中部分发票号码与涉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领购发票号码一致;3户金属加工企业经营期间对外开出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查询公安机关身份证核对系统发现,6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当地农民,其中有1人已经死亡。通过到企业注册经营地实地调查发现,5户企业无场地,另1户企业经营场地为简陋民房,与其申报销售收入情况极不相符。
综合以上情况,专案组认为6户企业系关联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经营者;企业短期经营即废业,金属加工企业增值税负担率极低且没有电费、运费等进项,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却没有经营场地或场地仅为简陋民房,极不符合常理,具有涉税违法犯罪的重大嫌疑。
(二)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成功获取涉案资料
鉴于6户企业具有关联性、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经营者,由税务稽查人员直接进入很可能造成企业幕后操纵者逃逸、检查工作无以为继。经省局同意,稽查局提请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提前介入该案。
由于稽查局前期调查工作充分,提供了大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直接将此案交F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
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F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初步查明,6户企业幕后操纵者均为刘某某(女,50岁,S市人),企业均在X县注册,其本人实际办公地点在S市一民宅内。借X县对外招商引资之机,刘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虚假注册,先后在X县境内成立了由她一人经营的5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3家工业加工企业,聘请祝某(女,55岁,S市人)和王某(女,43岁,S市人)为企业会计,利用物资回收经营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盗用他人身份证、编造虚假购销链条,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以来,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亿元以上。
2006年8月1 1日,省公安厅和省国税局领导听取F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汇报后,认为收网时机已到,决定在S市、F市两地同时展开抓捕行动,全力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传唤相关人员,搜查相关财务账簿。当天晚上8时,省公安经侦总队长和省国税稽查局长亲临一线,F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全员参战,省局稽查局派员配合,实施抓捕行动。行动前,稽查局向经侦部门提供了拟扣押财务资料清单。至次日凌晨,公安经侦部门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王某等1 1人全部抓获归案,扣押了大量相关财务资料及265万元赃款。8月22日,会计祝某在S市落网。
(三)深入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为便于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省局稽查局决定,此案由本局督办、F市国税局稽查局承办。8月12日,F市国税局稽查局立案,派员与F市公安局经侦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展开了对该案的进一步查证工作。
1.拟定询问提纲。稽查局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确定了不同的询问策略,制定了相应的询问提纲。每一份提纲都详细列明要询问的问题、期望得到的事实及证据。提纲拟定后,省局稽查局邀请系统内著名法律专家根据本案情况从询问技巧、逻辑推理、完整证据链条的形成等方面对提纲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最终形成的各类询问提纲所设置的问题总计达100多个。
根据提纲,检查人员向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询问了其控制企业的经营情况、实际生产能力、虚开发票实施过程;向会计询问了虚假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情况、犯罪受谁指使;向开票人员询问了发票及出、入库单开具的全过程,犯罪受谁指使;向中间人询问了其联系虚开发票买家、接收传递虚开发票等情况;向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所载的出售人询问了收购交易的具体情况。由于问题设置全面、充分、严密,询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询问,检查人员对刘某某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全过程有了基本的了解。询问笔录既对证明案件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又为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指引了方向,提供了思路。
2.破译“笔记本”。实施抓捕时,联合专案组查获了1 1本笔记本。检查人员汇总、分析了大量涉案数据,与笔记本记载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缜密的数据比较分析,初步判断其中一本很可能记载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针对这一重要线索,检查人员对该笔记本上记载的每一项内容进行了查核,查找到本上每一笔记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及出库单。与此同时,经侦人员委托公安鉴定机构对该笔记本进行了笔迹鉴定,确定笔记本记录人系涉案企业财务人员王某。检查人员在前期分析查核的基础上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承认其所记录的内容正是团伙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真实情况,包括开票金额及数量、受票单位、收取好处费的计算过程等,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和过程,交代用笔记本记录的目的是便于记忆以及向接受虚开方收取好处费。笔记本的破译使联合专案组获得了本案的关键证据,案件查处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3.抓捕中间人。通过对刘某某的询问,联合专案组得知,团伙中有虚开发票中间人臧某,负责联系购票人、传递票款、提供银行账号制造虚假资金流。F市公安局立即将臧某列为网上追逃对象。经侦人员与检查人员共同赶赴河北省保定市,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于9月1日将臧某一举抓获。通过对臧某的询问,联合专案组进一步确认了其在团伙中的作用。
4.检查资金流。本案中,刘某某每月拿出30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伪造资金流,每一笔资金流均与虚开发票票面金额相对应,相关账簿凭证、银行汇票较为完备,具有较强的欺骗性。联合专案组为了查清涉案资金情况,前往河北省保定市某县、廊坊市某县有关银行调取中间人的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基本查清了涉案企业向河北省保定市某县、廊坊市某县的转款情况。在外调涉案人员账户的同时,检查人员对刘某某所属企业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全面查询,复印银行资金往来凭证15,000多张,基本查清了刘某某所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
5.请专家把关。经过14个月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联合专案组查清了刘某某团伙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及金额。取证工作基本结束之后,省局稽查局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对查明的涉税违法问题及相关证据体系进行了审查,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和证据的完整性提供了保证。
(四)及时发函,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为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案件定性工作结束后,省局稽查局与省公安经侦总队立即联合向天津市、河北省、浙江省以及省内五市的对应单位发出了协查函,协查涉及53户受票企业的1,97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9,344,653.99元,税额32,188,590元。
经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查处,目前该案已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31,957,201.08元,加收滞纳金247,059.42元,罚款18,026,988.28元。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刘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编造虚假资料,先后在F市X县注册成立了5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3家工业加工企业,采用短期经营,虚拟资金流及物资回收企业与工业加工企业购销链条,编造出、入库单等手段,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盗用他人身份证,为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以虚开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进项凭证向其经营的工业加工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工业加工企业再以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案发,刘某某犯罪团伙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2.9亿元;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9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72组,票面金额189,344,653.99元,销项税额32,188,590元。
(二)定性处理
2008年6月,F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人民币,追缴其非法所得;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中间人臧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财务人员祝某、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讲究方法,案件事实得以顺利查证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税务机关监控、检查的各主要环节均精心作了伪装。税务稽查部门若按常规检查方法,就账查账、就资金流查资金流、就物流查物流,难以发现违法事实。税警协作,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扣押涉税资料,在本案的查处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除此之外,以下检查方法的运用对案件的查处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工业加工企业的工作现场规模和生产工人数量以及没有燃料、动力购进或只有与生产量不符的少量购进的情况,来分析推断其生产加工能力;结合物回企业、工业加工企业的购票数量、销售数量、申报纳税额分析税收负担率,查找企业税负低的真正原因;跟踪企业资金流向,查看资金最终落脚点,对资金流的终点进行分析,判断资金流是否合情合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尽可能地收集涉案原始证据,不放过任何有文字和数据记载的物品,对其认真分析和研究,从中找出疑点;对纳税异常现象,在难以认定的情况下,不能轻易放弃,应尽早发出协查函,通过协查来进一步发现问题。
2.税警协作,是本案成功查处的关键
充分调查,打好协作基础。本案提请公安机关介入之前,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了深入的前期调查工作,发现了诸多涉税疑点并取得了相关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得以迅速进入情况,立案行使刑事侦查权对案件进行侦查,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办的效率;适时移送,把握办案时机。稽查部门对前期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案情重大且由税务稽查部门直接查处可能造成涉案人员逃逸、国家税收损失难以挽回,遂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介入,为案件查处赢得了时间,成功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资料;周密组织,实现办案意图。省局稽查局、省公安经侦总队在查处本案过程中考虑周详、组织有力,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得以高效有序进行。如省公安经侦总队接案后经研究迅速责成案发地公安经侦部门立案查处;成立公安、国税联合指挥部,集中力量、统一时间实施抓捕行动,保证抓捕成功并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及销毁证据;双方适时召开案情通报会,共同研究部署工作;联合发出协查函,挽回国家税收损失等;行动保密,确保侦查效果。本案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的前期调查、侦查、监控工作都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只有专案组成员知情,犯罪嫌疑人未受任何惊动,唯此才避免了犯罪嫌疑人逃逸并销毁证据,确保侦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紧密配合,提高办案效率。本案查处中,税务稽查、公安经侦人员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了强大的合力。稽查人员熟悉税收业务,抓捕前拟定扣押资料清单、查处中设计证据体系、破译了关键证据“笔记本”;经侦人员秘密监控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扣押行动、找到大量涉案人员提供证据;双方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此,案件才得以顺利查处;明确权限,保证办案合法。税警协作办案过程中,双方均恪守各自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定程序出具文书及调查取证,未因联合行动而逾越法律规定,保证了案件查处的合法性。
3.智囊参与,为本案成功查处提供重要助力
本案查办之初,税务稽查部门即邀请有关专家帮助完善询问提纲、设定询问问题;查办中,与专家共同研究案情、确定取证思路;查办后期,请专家对确定的涉税违法问题及证据完整性进行审查。智囊的参与,使本案调查取证思路更为明晰,询问更为有效,提高了案件查处质量,降低了执法风险。这种做法对于今后大要、疑难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查处一案,强化和规范整个行业的管理
刘某某案发后,省局稽查局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涉税违法问题,开展了全省范围的废旧物资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参考稽查部门提供的征管建议,及时印发了《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紧急通知》(辽国税函[2007]173号),就加强废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明确了10项具体管理措施,为有效遏制辽宁境内废旧物资行业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工作建议
对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处案件的结论,征管部门加以借鉴,以此改进和加强征管,类似的做法应形成有效的制度。稽查信息中蕴含着大量可挖掘、可利用的有价值信息,包括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方面信息、税收政策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征管工作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具体环节等等。因此,建议从顶层设计方面要重视税务稽查结论在征管工作中的借鉴和使用,以制度约束,切实以查促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