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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电力分公司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少缴税款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电力分公司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少缴税款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发现,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自行抵扣进项税额、追补电费收入未提销项税额、财政奖励资金未计收入,福利费科目列支工资性补助,生产成本中列支差旅费补助等23项问题,查补增值税2,340,728.21元,查补企业所得税14,357,078.53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根据省局工作安排,2009年5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立由省级首席稽查专家带队的检查组,对某电力分公司开展纳税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电力分公司成立于1960年,国家大二型企业,财务负责人章某,经营范围为电力供应;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由省公司汇总缴纳,电费收入在本地预缴增值税比例为2.9%,附加收费项目在本地全额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由省公司汇总纳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准备阶段

1.多方收集信息,做好查前准备检查人员多方收集了企业的以下涉税信息:一是在CTAIS系统和综合数据平台中调取了该企业的基本情况、申报征收、税务认定、发票使用、违法违章等方面的信息。二是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三是在互联网上了解该行业的管理模式及特点、营销网络、关联单位等。

2.查找相关税收政策、熟悉行业核算办法。由于该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行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均出台过特殊政策规定,并且该行业有自己的财务核算办法,有鉴于此,全体检查人员在进户前首先收集了该行业的特殊税收政策并查找了相关的行业财务核算办法,同时接受了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二)评估分析阶段

1.了解业务流程,索取相关资料

检查人员现场观察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要求企业提供了购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2.走访业务部门,获取内部信息

检查组分别走访了该企业的管理层、财务、电力销售、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询问,以此来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购销网络、经营环境等相关涉税信息,为下一步的风险评估打下基础。

3.分析财务数据,评估涉税风险

检查组调取了该企业3年的财务信息,收集计算了如下涉税指标:一是增值税指标,税负、购电量变动率、售电量变动率、线损率变动率、单位售电均价等;二是所得税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指标变动率、成本构成项目指标变动率。检查组通过对上述这些指标的计算分析,并与同行业的参照数据进行对比,结合前期所获取的企业内、外部信息,对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进行了初步判断。

增值税方面

(1)该企业增值税由省公司汇总缴纳,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则在本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对该企业而言,进项发票的申报比对形同虚设,由于税务机关在该环节存在管理上的脱节现象,故应重点关注该企业的进项抵扣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2)该企业将售电业务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内部管理较为严格,相对而言隐匿销售收入的风险较小,应重点核实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有无多开或少开发票现象。

(3)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应重点关注福利性用电,核实有关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

(1)该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业务往来频繁且有大量的余额应予以重点关注。

(2)该企业期间费用几个年度间差异较大,应予以关注。

(3)该企业是国有垄断企业,应关注其工资及三项费用的计提及列支情况。

(4)该企业有大量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关注是否有资本性支出费用化问题。

(5)该企业接收了部分农电资产,应核实有无涉税问题。

(三)控制测试阶段

通过前期的了解及分析,发现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健全,控制测试阶段应进一步测试与税收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设计合理且得到一贯执行,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检查范围和重点,提高检查效率。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对企业的六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具体为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人事管理、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关联及非常规交易等。检查工作进行到这一阶段遇到了来自管理层的阻力,管理层不再支持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控制测试阶段的工作无法再有效进行下去,检查组经请示局领导后决定越过控制测试阶段的工作直接进入到实质性检查程序。

(四)实质性检查阶段

针对前期的工作情况,检查组决定一方面重点核实前期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另一方面针对每一会计科目所固有的涉税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核查。检查人员按照业务循环进行了严密的分工协作,经过近3个月的紧张工作,最终核实了该企业在应交税金、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生产成本、应付账款、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12个会计科目存在涉税问题,确认8类23项问题,查补税款1,670万元,加收滞纳金700余万元。这些问题既有风险评估阶段识别出的涉税风险问题,也有实质性程序中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体现了审计型检查的全面性特点。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

(1)福利部门用电未转出进项税额,涉及补税28万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认证的情况抵扣进项税额,涉及补税159万元。

(3)电力稽查追补的电费增值税提而未缴,涉及补税42万元。

(4)销售废品少提销项税额,涉及补税3.6万元。

(5)非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涉及补税1万元。

2.企业所得税

(1)收到市财政奖励资金未计收入,涉及补税111万元。

(2)电力稽查追补电费少计收入,涉及补税22万元。

(3)不符合规定的行业会费支出在税前列支,涉及补税10万元。

(4)在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工资性补助,涉及补税538万元。

(5)生产成本中列支差旅费补助,涉及补税118万元。

(6)多列支的职工着装费,涉及补税69万元。

(7)在社会统筹之外列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涉及补税237万元。

(8)生产成本中列支的福利性支出,涉及补税86万元。

(9)以不合格票据列支成本,涉及补税86万元。

(10)成本中列支不符合规定的差旅费,涉及补8247万元。

(11)成本中列支以前年度的费用,涉及补税2万元。

(12)成本中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涉及补税10万元。

(13)无发票列支费用,涉及补税31万元。

(14)成本中列支为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涉及补税5万元。

(15)长期挂账的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涉及补税1.6万元。

(16)成本中列支的在建工程资产保险费为资本性支出,涉及牢1.8万元。

(17)未实际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涉及补税35万元。

(18)没有经过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涉及补税16万元。

(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福利部门用电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282,220.31元。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17号)第一条之规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应转出进项税额1,590,222.25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销售废品少提销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36,379.21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电力稽查追补电费企业提而未缴的2007年的增值税421,869.17元,应补缴。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非应税项目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2008年增值税进项税额10,037.27元。

以上五项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340,728.21元。

6.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81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1,822,000元,2006年886,000元,2007年680,000元。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电力稽查追补电费未计收入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682,403.5元。

8.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已废止)第四条的规定,对企业税前列支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业会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101,500元,2006年100,500元,2007年100,000元。

9.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 185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企业在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工资性补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5,433,566元,2006年10,893,134元。

10.企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差旅费补助为工资性补助,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831,625.5元,2006年442,148元,2007年2,303,151元。

11.根据辽国税函[2006] 33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多列支的职工着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2,094,000元。

12.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企业在统筹外列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2,329,000元,2006年2,265,300元,2007年2,596,290.4元。

13.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企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工资、福利性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l,578,404.4元,2006年793,142.53元,2007年233,463元。

14.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 15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不合格票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1,701,769.6元,2006年589,514.74元,2007年218,187.65元。

15.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企业列支的差旅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692,810.68元,2006年476,176.7元,2007年273,418元。

16.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企业列支的以前年度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49,326.33元,2006年7,659元,2007年3,830元。

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之规定,对企业列支的无关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227,503.3410,2007年91,732元。

18.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对企业没有取得发票而列支的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824,552.92元,2006年12,000元,2007年100,000元。

19.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92,900元,2007年59,950元。

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企业无法支付的长期挂账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44,810元。

21.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327,375.89元。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已废止)之规定,对企业未实际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6年1,074,845.4元。

23.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已废止)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对企业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批而税前列支的财产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472,307.99元。

24.纳税调减项目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的增值税,2005 - 2007年共计1,590,222.25元,应予调减2005 -2007年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合计应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6,412,172.27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 7,540,420.37元,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9,553,705.93元。应补缴:2005年企业所得税5,416,016.85元,2006年企业所得税5,788,338.72元,2007年企业所得税3,152,722.96元,合计14,357,078.53元。

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企业的滞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由于审计型检查方法的运用,使得检查组准确找到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点,确定了稽查方向,切实提高了检查质量和工作效率,真正做到了“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税种查全”的审计型检查工作要求。

2.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亟待完善。本案查处的增值税问题中,由于税务机关管理缺失造成的补税数额占全部增值税查补额的68010,此类问题应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税收监管已刻不容缓。

3.该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该企业在成本费用的列支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例如该企业属于高工资、高福利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工资科目的列支有限制,因此企业不得不在其他科目中列支了大量的工资、福利性支出,这几乎成了这一行业的通病。

4.该企业的一些内控制度在设计上存在很多与税法相违背的现象。例如企业大量存在将应该作为收入核算的款项挂在了往来账上,作为其他应付款项进行账务处理,导致企业的部分收入体外循环,脱离了税务机关的监管。

(二)工作建议

本案共发现涉及两税问题23项,被查企业为国有大型企业,理应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其规范日常经营活动和处理涉税业务,但结果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对类似的汇总纳税单位检查时,决不能因其制定了内控制度而放松检查。反之,应以更严谨的分析评估、审慎的控制测试、全面的实质性程序,确保“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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