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物资经销处利用假发票隐匿收入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检查人员查证,某物资经销处非法购买318组假发票用以交易结算,隐瞒收入,偷逃税款915,944.04元。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并处罚款457,972.02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1年A市国税稽查局在查处“12·8”特大倒卖虚开普通发票案件过程中,在对受票企业某建筑公司进行取证核查时,发现该企业除取得“12·8”涉案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外,还取得了A市某物资经销处开具的318组普通发票。检查人员凭借多年的检查经验以及“12·8”案件的特点,怀疑该物资经销处开具的318组普通发票可能存在问题。为慎重起见,检查组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了情况。局领导经与检查组研究分析,决定对该物资经销处进行延伸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2004年成立,业主:徐某某,经营范围:五金建材、工具、日杂、化工产品等。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业期间由所属税务机关按照定额加开发票总额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2.纳税申报情况
2008年申报销售额95,173.08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806.92元。
2009年申报销售额256,370.28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0,254.82元。
2010年申报销售额60,0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800元。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初查发现问题
接受任务后,检查组制定了严密的稽查预案,确定检查思路及重点。为不打草惊蛇,检查组先调取了某建筑公司取得的A市某物资经销处的少部分发票资料,到市局票证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发票。
送检的同时,检查组在受票企业发现,该企业尚欠某物资经销处款项210万元,以往的付款方式为网银结算。检查小组立即办理查封账户手续,防止税款流失。
随后,检查小组对受票企业从该经销处取得的其余普通发票全部调取,并送到市局票证中心鉴定。结果两次送验的318组发票全部为假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为25,051,094.85元。
(二)深究遇到阻力
检查小组立即履行法律手续,准备对物资经销处进行检查。然而系统查询得知,该物资经销处已经停业。受票方为检查组提供了该物资经销处实际经营者刘某某的线索。检查组多次与刘某某联系,其一直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其他有关人员也无法联系。
无奈,检查小组转而对受票企业的采购人员等多次进行询问,试图解开318组假发票业务真实与否之谜。结果,被询问人员一口咬定,交易过程正常。
(三)公安介入真相揭开
检查小组向局领导申请,请公安机关介入配合。局领导批准了检查组的申请,有关科室办理并向市公安局送达了提前介入文书。公安机关介入后,找到了经销处实际经营人刘某某。刘某某承认,上述318组发票是以票面价格6%的比例支付费用向他人购买的空白发票,然后以物资经销处的名义开具的,有真实的货物,但这部分销售收入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至此,物资经销实际经营人利用非法购买的318组假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真相终于被揭开。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该物资经销处以票面价格60/0的比例支付费用非法向他人购买空白发票318组,然后以物资经销处的名义开具,用以货物交易、结算货款。此部分销售收入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税款915,944.04元。
(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追缴该物资经销处少缴增值税915,944.04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纳税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57,972.02元。
3.依据《冲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纳税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购买、开具假普通发票,进行账外经营的偷税案件,利用受票方是施工企业购货只需普通发票这一便利条件,对其销售货物大肆开具假普通发票以达到偷税的目的。本案是检查组充分利用了延伸检查线索,在查处其他发票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新的发票线索,及时立案查处,避免了国家税款流失。
(二)工作建议
近年来,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的应用,开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已很少见,但由于普通发票没有相应的稽核系统,且普通发票的流向多数为地税主管的纳税人,因此利用普通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较多,税务机关应强化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1.建立普通发票管理比对系统。通过推广使用普通发票开票系统,税务机关采集了纳税人普通发票开具的全部基本信息,这就为实现普通发票的比对打下了必要的数据基础。税务机关可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比对做法实现普通发票的比对核实,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的真实、合法问题。
2.加大打击普通发票违法力度。为了彻底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一定要做到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在加强日常管理和数据监控的同时,更要加强稽查的打击震慑作用。稽查部门可根据税务机关采集的发票基本信息,通过延伸检查等方法对纳税人是否逐笔真实开具发票等进行核查,让不法分子不能也不敢利用发票谋取不当利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