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水泥有限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

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水泥有限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水泥有限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某水泥有限公司与该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未发生购销煤炭业务,而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取得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组,价税合计3,300,000.00元,税额479,487.10元,税款全部抵扣,相应的原材料成本2,820,512.90元,在当年已全部结转。税务机关追缴该公司税款1,184,615.33元,课征滞纳金118,473.46元,罚款1,184,615.33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一案是由某市公安局税侦支队接群众举报后,按《辽宁省税警协作办案制度》规定提请税务机关联合查办的案件。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指派第三稽查局具体负责该案的查办工作。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水泥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登记注册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某(长期在外省工作),独立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纳税申报情况

该公司2011年度营业收入44,394,451.03元,销项税额7,547,056.67元,进项税额5,060,453.07元,进项税转出额6,494.88元,实际抵扣税额5,053,958.19元,应纳已纳增值税2,493,098.48元;营业利润7,303,025.19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7,365,523.19元,应纳已纳企业所得税1,841,380.80元。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分析案情,制定预案

稽查人员介入该案后,与税侦支队的侦查员组成专案组,共同对举报信进行了认真分析。举报称:某水泥公司购煤时,未能从销售煤炭的企业直接取得发票,而是另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检查人员结合本市煤炭经营的实际情况,认为举报的情况可信度很高,又通过CTAIS查询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确定了以下稽查预案。

1.对某水泥公司实施打击型检查。

2.依举报线索,把案件突破点放在该公司采购煤的经办人及送煤人的身上,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账面检查以稽查人员为主,外围调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询问以侦查员为主。

(二)追踪询问,案件突破

办案人员按照查前预案,到某水泥公司后首先找到负责购煤的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际掌控公司的是李某的表哥严某,严某身体不好,不大过问公司的事情)。当问及李某公司购煤事宜,李某拒不承认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事。他说谁送煤谁提供发票。这也在办案人员的预料之中,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李某是不会承认购买发票抵扣税款的事情。于是,办案人员当场让李某电话联系该笔业务的具体送煤人——蔡某,称公司有事找他商量。蔡某到公司后,办案人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蔡某很快就承认给某水泥公司送煤没有发票,是他自己托人从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当问及开票具体情况时,他却不回答。办案人员感觉到蔡某一定有事情在隐瞒,决定把蔡某带回经侦支队继续深挖。蔡某到支队后,经侦查员说明事情的利害关系,他交代了实情:蔡某是某水泥公司的实际掌控者严某的徒弟,为了照顾蔡某赚些钱,李某便把购煤的生意交给蔡某来做。蔡某的煤都是从某区的一些小煤矿购进的,没有发票。蔡某还交代,他没有托人从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先前承认提供发票之事都是李某事先告诉他那样说的。拿着蔡某的证言,侦查员再次找到李某,在证据面前李某承认了花钱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事实,案件有了突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2011年7月某水泥公司从蔡某处购煤,但蔡某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蔡某是严某的徒弟,公司决定自己去弄发票。李某想起一个叫董某的年轻人到公司办事时说过他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他让公司原会计石某联系董某开具发票。石某联系董某后,董某让石某联系刘某(中间人)询问开发票需准备的手续。其后董某联系到他认识的做煤炭生意的曹某,与曹某谈好以13%支付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曹某的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已经转手给王某,只是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曹某与王某打招呼说有一笔煤炭生意要做,需要开出发票。王某在没有核实曹某所说真假的情况下,同曹某开具发票,唯一的条件就是要交齐税款。就这样,某水泥公司在没有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了曹某从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的30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820,512.90元,税额479,487.10元,价税合计3,300,000.00元。曹某又以11%的开票费,从内蒙古某燃料有限公司取得44组虚开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掉了市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税款。某水泥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税款已全部抵扣,原材料2,820,512.90元在当年度已经全部结转生产成本(无库存),按17%支付开票费48.1万元,其中转账支票39.1万元、现金9万元。现金部分,董某、刘某、石某各分得3万元。

(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某水泥公司非法取得虚开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增值税479,487.1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原材料结转的生产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20,512.90元,应补201 1年度企业所得税705,128.23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118,473.4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 182号)的规定,对该水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罚款额为1,184,615.33元。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487,704.12元,已全部入库。该案件涉案人员7人中取保候审6人、在押1人。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税警协作,提高执法效能。稽查局与税侦部门多次召开案件协调、分析会,制定正确预案。双方成立专案组,在检查过程中,既分工明确,又发挥各自所长,案件证据及信息及时充分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资源。事实证明,税警协作机制对于查处涉票违法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2.晓之以理,款项及时入库。本案中的水泥公司是当地的重点税源企业。案发后,当事人李某交纳保证金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司实际掌控者严某不顾自己身体不好,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四处奔走,强调企业多年来在税收方面、安排人员就业方面作出的贡献,并表示对公安机关、国税机关的处理不理解,抵触情绪很大,提出企业确实发生了购煤业务,取得发票时也支付了17%的税款,为什么还定我们偷税,而且处罚这样重……鉴于以上情况,稽查局领导及检查人员以相关的税收知识及案例,多次详细地给当事人讲解,晓之以理,指出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最终消除了当事人起初的抵触晴绪,转而完全理解及全力配合国税、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使全部查补款项得以及时足额入库。

(二)工作建议

本案并非专业团伙作案,起因是某水泥公司的经理李某税法观念淡薄,用他的话说知道问题这么严重,打死也不会干。董某、刘某认为就是帮着联系点事,挣点零花钱,哪里知道是犯罪呀!当公安机关找到刘某时,他不知道为什么找他,公安机关提醒这事儿时,他竟说“我没犯法呀!”王某稀里糊涂地同意开票,他狭义地认为开真票、不差税就没问题。做过多年国企老总的王某后来跟办案人员说,他真不知道曹某这种行为是犯罪。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件7个人将为此付出代价。

由此,建议各级国税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和税法的普及教育工作,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受众面,使广大社会公众对相关税法规定及重大案件入脑、人心,从而避免此类因不懂法而造成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来源:中国税务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