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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4•09”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4•09”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杜某、张某犯罪团伙采取虚假注册公司、编造虚假租赁业务等手段,以赚取非法开票费为目的,大肆进行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恶意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63组,抵扣进项税额2,579万元;非法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3组,虚开税额2,728万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2年2月7日,某县国税局领导接到征管分局报送的《关于对某矿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日常检查发现疑点的情况报告》。该报告反映某矿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在3个多月的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多数为柴油(其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78.54%),而对外销售的却是煤,经营情况异常。为此,征管分局请求县局对该纳税人进行检查。县局领导随即责成县稽查局进行调查。而此时,某矿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已无法联系。稽查局了解到,该公司是由当地政府引进的域外投资企业,便多次请当地政府协助,但仍无法与杜某取得联系,检查不得不暂时停下来。

2012年3月22日,又一征管分局向县局领导汇报,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完成第一个月的申报后,税收管理员发现该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中,柴油的比例占73.6%,分局感觉案情重大,随即向县局领导汇报。同时,对该企业暂停发票发售。根据分局的报告,县局领导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由稽查局长带领两名检查人员以日常检查的名义,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煤炭公司),成立于201 1年12月20日,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煤炭销售。法定代表人吕某(实际经营人杜某,河北人)。财务负责人施某某。注册资金200h-元。企业国定资产账目中记载有融资租赁汽车60台。

某矿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9日,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煤炭、焦炭、铁精粉、铁球团销售,法定代表人杜某(河北人),财务负责人张某,注册资金200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缜密检查,发现虚开疑点

检查人员对某煤炭公司大量购入柴油提出质疑,当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吕某表示,由于企业的实际经营人是杜某,自己不参与经营,有些问题说不清楚,但愿意配合稽查局的检查。

经初查,检查组梳理出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当月进项抵扣的11张发票中柴油的进项发票8张,进项税额占全部的73.6%;二是该企业融资租赁60台货运车辆,而工资表中无支付所雇司机工资记载。且凭证中除了进项发票和开出的煤的销项发票外,几乎无车辆维修保养等费用,不合乎常规;三是通过银行查询得知,企业购销资金都是通过网络银行操作,即来即走,账户基本处于零余额状态,不符合企业资金流动规律。检查人员分析认为,该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联想到某矿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叫杜某,检查组感觉案情重大,立即向县局主要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局长听取汇报后,当即指示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成立联合专案组。

2012年3月25日,县国税局和公安局组成了联合专案组。专案组详细分析案情后,决定以60台车辆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为突破口查清此案。然而,行车执照复印件显示,上述车辆的注册地均在河北省某县,而且分布在不同的村屯,异地调查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2012年4月5日,专案组秘密奔赴河北调查取证。到达河北省曲阳县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经过3昼夜的走访工作,找到了60名车主中的杨某某等8人。他们均称自己是自营个体运输户,不知道杜某这个人,也不认识杜某,更没有与某煤炭公司签订过什么车辆融资租赁协议。

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检查人员多日来的舟车劳顿一扫而光。他们立即向县局领导汇报:某煤炭公司的融资租赁协议及相关业务是虚假的,那么大量购入柴油耗用的说法也已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越来越明显。

(二)有备无患,留住不速之客

由于征管分局在停供某煤炭公司发票时有过交代:“等县稽查局查完账,证明没有问题才能继续发售发票。”在这期间某煤炭公司多次通过当地镇政府与县国税局沟通,请求先卖给企业发票。县局向镇政府领导承诺,一定在下一个申报期结束前给出说法。

2012年4月9日,镇政府领导打电话说,某煤炭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杜某要来县局,同国税局领导沟通购买发票一事。闻听这一消息,县局领导既惊喜又担忧。喜的是,此杜某很可能与某矿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是同一个人,那可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忧的是,专案组的行动已经惊动了杜某,此时该人出现很可能是有备而来,一旦嗅出什么味道来,便会溜之大吉,再想要抓住他那可就难了。想到此,县局领导立刻与公安机关的领导商议如何“留住”杜某。双方领导认真分析了已有证据之后,决定“留住”杜某这位不速之客….

当日下午3点多钟,某煤炭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杜某来到县局,被早已等候的公安人员带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该案件因此称为“4•09”案件)。开始,杜某自称张某企图蒙混过关,公安人员通过内部人口信息网比对,证实他不是张某。最后,他才不得不承认自己是杜某,河北省曲阳县人,同时也是某矿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家企业的实际经营者都是他一个人,至此专案组将两户企业并案调查。

(三)获取证据,依法逮捕疑犯

杜某的到案,着实让办案人员感到侦破该案件胜利在望。殊不知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才刚刚开始。在对杜某的询问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某矿产品公司账簿等财务资料。杜某除交代账簿及财务资料已经被其焚烧销毁外,拒不交代任何有关的虚开问题。专案组决定,以某煤炭公司是否有煤的实际购销业务作为接下来的调查主攻方向。杜某在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时,11组进项发票中只有3组来自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煤炭进项发票。因为他向外销售货物开具的都是品名为煤的发票,如果上述3组发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那么该煤炭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就是成立的。此时,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证据,否则放人。

时间紧迫,专案组立即启程前往天津调查取证。专案组在天津市国税局了解到,当地税务机关正在对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最终查实: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30日,经营范围有铁粉、钢材、生铁、有色金属、建材、焦炭、五金电料、化工产品等,2012年1月17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经营范围没有煤,也未购进过煤,更没有销售过煤。开具给某煤炭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01936189 - 01936191,金额为2,735,058.11元,税额为464,959.89元,存根联显示的货物名称是混合芳烃,为“套打”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现已逃走。以上证明,某煤炭公司申报抵扣的3组进项税发票,没有购进过煤炭,其账面记载的购煤业务是编造的。至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杜某。

(四)追查进项,油票迷雾消散

杜某被批捕后,专案组多次对其提审。面对公安和税务人员的询问,杜某从不回答有关虚开的任何问题,始终咬定自己有煤场、有加油站,车队也是真实的,拒不配合。面对杜某的顽抗,专案组的同志胸中自有韬略。根据前期调查的情况和杜某手机中的一条信息“油占70%、煤占30%、税负0.7%.~%之间”,可以基本确定杜某所办的公司就是一个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接下来,专案组针对8组柴油进项发票真正来源的调查展开了。

专案组分别到柴油开票单位——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进行调查。调查得知,每笔购油款都是由某煤炭公司账户汇到开票企业账户的,具体业务经办人是由某煤炭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的一个叫“李强”的人联系的。案件的中间人“李强”逐渐浮出水面,但“李强”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面对杜某的拒不交代,到哪儿去找“李强”这个人呢?调查一度停滞。专案组中一位老同志提出:能不能通过查找提油车辆,然后反查中间人“李强”和油的最终去向以查清发票的来源呢?

说干就干,第二天专案组通过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出门证和提货单,查找提油车辆的信息,再查找油的去向及中间人。经过专案组的不懈努力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终于在河北省某市永年县某加油站,找到了一辆提油的车辆及车主,车牌号为冀DGX×××,车主张某某,为永年县某加油站业主。通过大量的工作之后,张某某交代说,他是通过本地人耿某某联系进油的,每吨可以省280元,但不给发票,购油款直接打到耿某某的银行卡上。专案组随即调取了耿某某的银行卡,并从中梳理出所有同某煤炭公司的汇款记录。专案组调取了耿某某的信息资料,经炼油厂的工作人员辨认,耿某某即为某煤炭公司办理业务的受托人“李强”,公安机关正在通缉。专案组推断,一定是耿某某以“某煤炭公司”名义到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购进柴油,然后将柴油低价卖给了加油站,最终把获取的柴油发票转卖给某煤炭公司。

(五)追踪销项,虚开流向落定

既然进项无货,那么销项也一定虚开。根据某煤炭公司账簿记载,该煤炭公司开出发票的受票方,有两家大型企业,一家是H省A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另一家是S省某水泥厂。专案组急赴H省A市,在当地国税稽查局的配合下,通过H省A市水泥有限公司燃料部查找到实际向其卖煤人郑某,同时也搞清楚了郑某从某煤炭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过程。郑某供述,他向H省A市某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煤,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找到朋友鲁某某,鲁某某说可以弄到发票,鲁某某通过一个叫李某的开发票,郑某按17%交税,税钱是在煤的销货款中由鲁某某扣下。

根据郑某的言证,专案组旋即赶赴H省X市找到鲁某某,鲁某某承认帮助郑某联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只是出于帮朋友忙,中间没挣钱。鲁某某同时交代,S省某水泥厂的67组发票也是他帮助联系的。根据对鲁某某的询问和郑某的证词,鲁某某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重大嫌疑,但在公安人员将鲁某某带到当地公安局办理拘留手续时,鲁某某突然谎称心脏病发作,同时有二十余名不明身份之人冲人公安局院内,强行将鲁某某带走,并将公安机关车辆的车胎刺破,公安人员无法追捕。现公安机关已将鲁某某列入网上逃犯。

在S省某水泥厂调查取证工作较为顺利,根据向该水泥厂实际卖煤人柳某某的供述,他也是通过鲁某某取得的某煤炭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至此,各环节已基本查清,待将李某同杜某的关系查清后,即可形成某煤炭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的运行链条。

(六)铁证如山,首犯开口供认

专案组历时4个月,调查十省市近百名相关人员,取得某煤炭公司和某矿产品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凿证据。在大量铁证面前,杜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向专案组交代了全部问题。

杜某交代,某煤炭公司和某矿产品公司是以其本人(河北曲阳人)、张某(河北曲阳人,负责账、证、表)为主要团伙成员的专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为了达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目的,杜某在曲阳县一复印社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60台货车的信息资料,编造虚假的融资租赁协议,以便抵扣购入柴油的进项税,从而为对外虚开做好准备。

杜某、张某犯罪团伙在注册公司前就形成了周密的犯罪计划,煞费苦心地购买他人货车资料信息编造虚假融资租赁业务;用金钱买通他人签订虚假租赁加油站、煤场协议;入账柴油的比例控制在70%,煤的比例控制在30%,税收负担率控制在0.7%~1%之间;每月按0.7%~1%的“税负”缴纳税款等等,以此应对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或管理。更为险恶的是,杜某、张某犯罪团伙利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迫切愿望,第一个月就缴纳税款8万元,并承诺年可纳税百万元,以骗取当地政府的好感和信任,赢得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施加影响,减少“阻碍”。可见其运作处心积虑、准备之充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某煤炭公司违法事实

(1)非法获取进项发票。2012年2月-3月间,杜某利用注册的某煤炭公司,通过下线李某(28岁,河北省曲阳县人,为某煤炭公司介绍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在耿某某(38岁,河北省邯郸市人,在本案中向某煤炭公司倒卖大量的柴油增值税发票)处以每吨480元价格取得三家石化企业的柴油购进发票8组,金额7,659,931.15元,税额1,302,188.25元;通过刘某(34岁,河北曲阳人,为某煤炭公司提供煤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同时参与销售某矿产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以支付21.5万元好处费方式取得煤的进项发票3组,金额2,735,058.11元,税额464,959.89元。

(2)非法开具销项发票。杜某以向李某收取票面金额6.8%开票费的方式,由李某向鲁某某(44岁,河北省新乐市人,参与为某煤炭公司非法出售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郑某(实际卖煤人,购买某煤炭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柳某某(40岁,河北省晋县人,购买某煤炭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3人共虚开增值税发票138组,金额13,295,848.77元,税2,260,294.14元,发票涉及5省5市的5家企业。

2.某矿产品公司违法事实

(1)非法获取进项发票。201 1年10月- 2012年2月期间,杜某利用注册的某矿产品公司,通过靳某(25岁,河北曲阳人,向某矿产品公司倒卖大量的柴油增值税发票)以每吨支付480元好处费的方式,共获得六家石化企业柴油的进项发票120组,金额111,232,955.66元,税额18,909,602.46元;以票面金额7.3%付好处费方式,通过焦某获得煤的进项发票32组,金额30,051,451.25元,税额5,108,746.75元。

(2)非法开具销项发票。杜某以按票面金额6.8%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焦某、刘某、靳某、周某某(31岁,河北保定人,在本案中参与对外非法出售某矿产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大肆对外虚开,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485组,金额147,175,348.30元,税额25,019,808.43元,发票涉及5省17市23家企业。

杜某还供述,为了不露痕迹,上述支付和收取的开票费均未在账内记载。

(二)定性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仿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两户企业取得和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煤炭公司和某矿产品公司各罚款50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溯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向6省14市(县)共28家受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1,623份专用发票的协查函,共追缴税款l,300多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4•09”案件查办过程异常艰辛,曲曲折折之中却又峰回路转,最终案件得以告破。这主要得益于全体参战人员百折不回、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及公安机关的全力支持与协助,得益于市国税局领导和省局稽查局领导的正确指导和支持。

“4•09”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查处,在全县震动很大,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了依法行政、合法招商引资的重要性。通过查办此案,县国税局领导深深体会到,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责任重大,在依法完成收入任务的同时,理应主动为当地政府发展经济提供税收法律及政策方面的服务,依法履职把好关口,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更多的支持与关注,税收工作才会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二)工作建议

稽查工作是一项挑战性极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稽查人员具备过硬的业务水平和高超的办案技能,更要求具备百折不回的坚韧毅力,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对待自己所从事的稽查执法工作。每一位稽查人员都应通过实践,逐步培养职业意识、职业感觉,练就“火眼金睛”,识破“庐山真面目”,以胜任日趋复杂繁重的稽查工作需要。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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