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粮油有限公司列支非本企业银行借款利息偷税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本案中,涉案企业加工生产农产品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增值税错用13%的低税率;企业所得税多列成本、多列利息支出。少缴税款262.12万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根据S市国家税务局专项检查工作部署,S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1年11月1日- 2012年2月21日,对某粮油有限公司2007 - 201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粮油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12,289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辖。经营范围包括黄豆收购、精选;豆粕、食用植物油(大豆、玉米等)加工、销售等。
2.纳税申报情况
该企业2007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55,478.75万元,应纳增值税59.54万元,已纳增值税52.99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41.65万元,已缴企业所得税838.26万元。2008 -2011年均为亏损。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分析,确定重点
该企业属农产品加工行业,在业务经营上有其独特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特点。为此,稽查局选调了一些对农产品加工业有稽查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及相关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该企业的经营项目、管理体系和财务核算方式、方法,并对企业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确定了检查重点。
(二)明晰政策,税政保障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采取顺查法和逆查法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总账、明细账等各类账簿进行深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特殊问题和所涉及的税政问题,厘清政策界限,及时请示上级单位,确保检查按照相关要求顺利进行。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该企业受托为D市某生物蛋白有限公司加工大豆,收取的铁路运费属价外费用,企业按13 010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属错用税率,应按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2007年收取运费187.27万元,应补增值税6.40万元;2008年收取运费82.23万元,应补增值税2.81万元,合计应补增值税9.21万元。
2.该企业生产的油脚、脂肪酸等副产品,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已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属税率用错,应按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2007年销售额109.23万元,应补增值税3.73万元;2008年销售额l,035.05万元,应补增值税35.39万元;2009年销售额245.24万元,应补增值税8.38万元;2010年销售额93.46万元,应补增值税3.20万元。2007 - 2010年合计应计提销项税额59.91万元。
3.该企业2007年因管理不善造成部分五金材料丢失,金额为66.04万元,盘亏的五金材料已计人营业外支出。2007年所得税汇算时企业未上报财产损失报告,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应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6.04万元。该单位对盘亏的五金材料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该企业2007年缴纳的行政罚款合计金额为0.45万元,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2007年所得税汇算时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45万元。
5.该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为24.09万元,企业未作所得税年度汇算前审计,调减项目未注明任何具体项目和原因,并且提供不出任何资料依据,应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09万元。
6-该企业2007年从建设银行贷款29,000万元,从广发银行贷款6,000万元,合计35,000万元,当年全部借给s市某豆业有限公司使用。2007年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合计483.81万元.2007年实际预提贷款利息合计73.31万元,全部由该公司承担并计人财务费用。因S市某豆业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纳税单位,该企业将银行贷款借给S市某豆业有限公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共计557.12万元税前不允许列支,企业在2007年所得税汇算时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7.12h-元。经核实,确认应调增该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647.7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0.14万元(因增值税税率差),综合调整后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合1+637.56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0.39万元。由于该企业2007年多预缴企业所得税8.18万元,至今未申请退税也未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抵减,故该企业最终应补缴2007年企业所得税202.21万元。
(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四)项及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八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追缴200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02.21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2007年增值税10.3万元,2008年增值税38.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补缴2009年r.f直税8.38万元,2010年增值税3.20万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9.91万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4 - 6项内容已构成偷税,对所偷税款处50%罚款,即95.97万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从本案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纳税人掌握和处理涉税业务在政策方面把握不准确,界限不清楚,核算混乱。目前企业已经实行自主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是否依法自律遵从,只有通过稽查部门的检查才能认证。所以,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稽查能力能否胜任便显得至关重要。
(二)工作建议
1.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及其所涉税收政策业务的复杂性,加强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的核算要加强日常检查,突出重点环节的管理思路,切实加强行业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申报监控管理。
2.要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政策法规宣传为切人点,特别是国家加大对涉农企业的资金扶持,部分涉农企业融资渠道较宽,对闲置资金的收益税务机关要及时关注,同时加大对企业有关人员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切实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