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困难补助”不可滥用
2018-11-14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局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效益不错,员工收入相当可观,账目也比较规整,初查似乎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有一笔数目较大的困难补助。在每年的春节,都会给每个员工发放数千到数万元的困难补助。按照税法规定,生活困难补助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人员自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追问每一个领取人员究竟生活和家庭上有何困难,会计支支吾吾,无法回答。最后只得承认公司以此名义发放奖金。最终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10多万余元,并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处以少扣税款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按国家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所以,切不可轻易冒用“困难补助”的名义发放奖金,滥用了“困难补助”。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