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税种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2018-11-13
存在哪些风险表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纳税人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标准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不符,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未分开核算,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涉税风险在什么时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
有哪些风险责任?
(一)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政策备案,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一)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标准应当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保持一致。
(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三)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特别提示: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认定的企业。
2.减计收入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