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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金融行业推广信用卡开票问题

金融行业推广信用卡开票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17 10:47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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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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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金融行业推广信用卡开票问题 

提交时间

2020-07-08 18:31:07 

回复时间

2020-07-16 11:41:07 

提交者IP

221.226.47.42 

信件内容

金融行业为推广信用卡,银行与超市、加油站、专卖店等商家合作,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给予一定比例的折让,折让部分由银行直接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银行,若开具发票税率是多少,能否开具6%的促销服务费发票;若无需开具,银行要如何做税务处理,相关成本费用如何抵扣。 

处理内容

办公室1: 

1.税法中所称“折让”,指的是纳税人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发生退货或者给予购买方价格减让,与来文所称“折让”内涵不同。目前在货物销售时给予抵减的只有折扣方式销售,且要具备一定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印发)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到所提业务,首先需要在金融机构与商家的合同上有约定,商家为金融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咨询”费;其次,商家对消费者的折扣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按照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及品目一次性开具给消费者。

3.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商家另行向金融机构收取的咨询费,商家在收取款项后,可向金融机构按照提供现代服务,适用6%税率或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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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二级类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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