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公司大肆虚开 失踪走逃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南方日报
近期,梅州市税务机关根据涉税违法线索,对梅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L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成功查处了一宗涉案金额达3500万元的税收违法大案。
在此前的日常管理中,梅州市税务机关发现XL公司的购进货物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遂决定对XL公司进行立案检查。但是,就在检查人员对XL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锁,透过透明玻璃大门可见公司内无任何办公设备,商铺已人去楼空。对此,检查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X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原财务负责人钟某。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XL公司相关账簿资料,并向刘某邮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到检查机关配合调查,然而,邮寄送达回执显示由其备注为夫妻关系的人签收,直至检查结束,刘某均未到税务机关配合调查。对XL公司的检查,遇到了极大困难。
面对困难,检查人员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XL公司相关账簿资料、银行账户等进行深入检查,发现XL公司存在购销客户资金往来不正常、没有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没有必要的办公设备等诸多疑点,存在“皮包”公司嫌疑,并且公司实际经营期限短,存在突击开票和突然失踪走逃情况。
检查还发现,该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原财务负责人、现财务负责人等涉案人员与另一户企业的涉案人员为同一批人、两家公司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一致,从两家公司相关设立登记、注销和开票时间可判断,是团伙操纵作案。
检查人员顺此线索进一步开展检查,最终查证,XL公司存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涉及价税合计金额达3500多万元,税款超过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XL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额行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额的偷税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处理,追缴其相应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处以罚款近250万元,并对追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由于XL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