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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相互协商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中国居民(国民)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在相互协商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中国居民(国民)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相互协商作为在国内法律救济手段之外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渠道,需要设定申请者一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否启动相互协商不以是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为条件;但申请人应自行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在缔约对方的国内救济权益;

   (二)对于已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相互协商进展情况;同时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资料;

   (三)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相互协商申请,也可以拒绝接受相互协商结果;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再次提出相互协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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