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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谁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退回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

谁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退回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是否同意接受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求相关税务机关意见后决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退回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

   (一)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属于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的;

   (二)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条款规定的时限的;

   (三)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四)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供的事实和资料不完整、不清楚,使税务机关无法进行调查或核实的;

   为最大可能地发挥相互协商作用,通过双边方式化解税务争议,虽属于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但税务总局授权代表认为只要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维护我国税收权益或促进经济合作的,仍可以同意缔约对方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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