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双方主管当局在相互协商中达成的一致意见?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对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请的相互协商事项,双方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相互协商结果;其中需要我方税务机关做退税或其他调整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给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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