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2017年04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办法》明确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四)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
(五)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