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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如何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如何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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