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食用植物油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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