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摊的外购电力产品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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