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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退还增值税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退还增值税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16-06-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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