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中国税务报:公司型创投企业 重复征税问题将得到有效化解

中国税务报:公司型创投企业 重复征税问题将得到有效化解

公司型创投企业:重复征税问题将得到有效化解

2020年09月1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赵国庆 仲新辉

9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以下简称“123号文件”),其中,对于公司型创投企业在税制上进行了重大创新,化解了公司型创投企业面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从而使公司型创投企业将整体优于合伙型创投企业。在业内人士看来,今后公司型创投企业既能享受有限责任的风险隔离优势,又不会被重复征税,是重要利好。

123号文件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具体条件有待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假设2020年年末个人投资人占比80%,甲公司2020年应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根据123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人对应的400万元(500×80%)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的100万元(500×20%)对应的企业投资人部分,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123号文件的上述新规定有何背景呢?

原来,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取的是古典所得税制度,即公司赚取所得需要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需要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即一笔所得既在公司层面缴纳所得税,又在个人层面缴纳所得税。因此,在创投企业设立方式上,考虑到税负因素,公司型创投企业较合伙型创投企业相比处于劣势。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直接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因此,合伙型创投企业可有效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所以,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部分都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相对于公司型创投企业而言,合伙型创投企业虽然有“穿透税制”的特点,不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但同时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不少合伙型创投企业面临不确定的税务风险。

实际上,在私募股权投资的实践中,合伙基金协议往往规定了非常复杂的利润分配原则,例如合伙型创投企业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利润达到一定比例,劣后级投资人才能被分配利润。随着合伙基金投资收益达到不同比例,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人之间的分配比例都在不断变化。不到基金运作结束,无法准确知道每个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当年赚取了利润,就必须分摊到对应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不清,须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投资比例无法准确判断就平均分摊,且不允许只将利润分摊给部分合伙人缴税。也就是说,税制要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存在冲突,致使不少合伙型创投企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税务风险。

公司型创投企业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公司型创投企业赚取的利润只需在公司层面缴税,不实际向投资人分配就不存在所得税问题。而如果实际向投资人分配,也都属于确定性事项,不存在税收争议。但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特点,导致此前投资者不愿采用公司型创投企业这一形式。笔者相信,随着123号文件的发布,会有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选择设立公司型创投企业。

(作者单位: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栖霞区税务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