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孙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孙公司员工,请问孙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日期:2012.4.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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