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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8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8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7日

来源:财政部

一、现行会计行业管理工作中已依法对加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作出政策安排,需深化落实

一是会计法规对加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作出明确规定。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等,要求会计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二是我部已对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作出政策安排。《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体制机制,有序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推进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其选聘任职、评选表彰等挂钩,逐步建立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三是进一步要求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建议所提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及相关继续教育的建议,我们将在会计法修订及会计行业管理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二、关于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剥夺责任人专业资格,需统筹考虑会计人员失信违法行为惩罚机制及其措施

一是我部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近年来,围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聚焦民生痛点、社会热点、行业执业难点,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持续强化会计监督。二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即从事会计工作不再设准入类职业资格。对属于会计机构及相关会计人员责任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相应处罚。对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相应处罚,包括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证书等措施。三是针对资本市场,新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审计机构违法违规行政责任成本,并通过优化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升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罚款金额由1-5倍提高至1-10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由3-10万元提高至20-200万元,同时,证券法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置了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处罚。四是健全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我部、发展改革委等22个部委已联合签署《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惩戒效果定期通报。五是研究建立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我部已起草《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黑名单的认定依据、标准、程序、移出、共享、发布等要求,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反馈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建议所提对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剥夺责任人专业资格的建议,我们将在会计人员失信违法行为惩罚机制及其措施等相关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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