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文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后财字〔1996〕84号)文件规定:“现将总后勤部〔1996〕后财字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