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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的雇主为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的雇主为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第三条规定:“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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