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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次序是怎样规定的?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次序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1-11-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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