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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所得税上如何确定摊销期限?

符合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所得税上如何确定摊销期限?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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