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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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